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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退休人员人数

发布时间:2021-11-16 10:50:44

㈠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多少人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㈡ 职工人数包括退休人员吗

自从社保退休后,退休人员就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退休人员归社会管理,退休人员不算职工人数。

㈢ 潍坊市2019年企业逯休人员什么时间发到正式退休工资

退休人员工资在正式退休后次月发放,如果你2019年退休而现在还没有到账,是因为多种原因都会出现问题,去社保中心查一下。

㈣ 为什么潍坊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从6月开始减少了

按规定是基本养老金的5%按月划拨注入。拿山东青岛来说是按4.5%划拨注入,那0.5用来扩大了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

㈤ 外地农村户口离开工作城市,住房公积金能不能全额领取,有人说只能领自己交的那一份,对吗

最近我在办理辞职手续,住房公积金当然可以全额领取,那是属于个人的,但是我们那里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速度相当慢,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哎..,但是这个没有找到相关规定。你可以咨询相关部门。如果单位拖的时间长了,我就自己去处理。下面是潍坊市的相关文件,各地应该大同小异。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和支取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转移和支取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保证缴存人方便使用住房公积金,结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
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和调入的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1、单位到管理中心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登记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2、在规定时间内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登记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送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开户手续。
3、单位在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开户手续后,应当在发薪日后5日内依据《汇缴清册》所确定的人数和汇缴总额到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当月职工人数有变化的应先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为新增、离退休或调离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或封存手续,再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清册汇总表的填制要求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清册汇总表》是单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因此单位在编制《汇缴清册》和《清册汇总表》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1、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单(包括在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2、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额。
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行政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和福利、补贴(不含住房补贴)之和;事业单位为职务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补贴(不含住房补贴)之和;企业单位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效绩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3、确定缴存额度:缴存额度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额乘以规定缴存比例。缴交额度一年一调整,于每年6月30日前调整并填写《汇缴清册》作为下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
五、住房公积金的缓缴和补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一)濒临破产或者解散的企业或职工工资接近或者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缓交;
(二)企业效益不好,但基本能保障发放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比例缴存;
(三)企业虽效益不好,但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缴存。
(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补缴:
1、单位因有困难,按规定程序,经管理中心报批已办理缓缴后,单位又有能力正常缴存和补缴的;
2、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因故漏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
4、由于其他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单位办理补缴时,应先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并依据《补缴清册》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六、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置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况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或支取手续。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由原单位持相关法律文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和转移手续;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无力重组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关文书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职工分流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分流并失业的办理全额支取手续。
(三)单位破产重组后,新组建单位持相关法律文书和印章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逾期不缴、少缴的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本单位职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应书面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说明提取原因,单位予以核实并盖章后,持本人身份证、提取申请和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人数较多时可由单位统一办理。
1、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下岗失业的。
(二)下列情况不能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1、为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补交2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当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2、除夫妻外,其他亲属间的公积金不能相互借用。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交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交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家住农村按村镇规划,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1-6条中需提取和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9、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0、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交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交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11、企业因撤销、解散或破产无重组能力,对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由企业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文件统一到中心办理。
12、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13、调离本市的,须提交工作调动材料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14、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须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交《借款合同》,和上月还款凭证,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
1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交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
(四)支取金额的确定
1、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以及下岗失业的,办理全额支取并清户。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其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支取。除大修外,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3、职工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大于借款人当年归还贷款本息数额的,只能支取年度内归还贷款本息额,多余部分不得支取。
4、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支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
九、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在同级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调动工作和调出的,可将在原单位设立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至调入单位设立的账户内。同级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调动的,转移时只转移余额和计息积数,不结息。若调入单位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将住房公积金存放在原单位封存一年,一年后新调入单位确实不能缴交的,可办理全额支取。调出本同级管理中心管理范围的,则在办理转移时连本带息一并办理。
十、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对账和查询制度
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台账,并按时登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后二个月内与管理中心提供的《单位个人利息核对单》进行对账,并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单》,盖章后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要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的完整、安全和记录无误,按时入账和结息。同时要建立完备的查询制度,开通有关查询系统,方便缴存人查询。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执行,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㈥ 全国离退休人员有多少

相关资料是保密的事情
一般普通人无法随意公开查询到的
相关资料只有特定部门可以随意公开查询到的

㈦ 全国离退休人员有多少

到2016年底,退休抄将达到近袭1亿人; 外加学龄前儿童1亿人、小学生1亿人、中学生5000万人、高中生2500万人、中技以上人员2500万人,加上残疾人1亿左右;合计不工作人数=5亿人,现在中国人口13亿,按供养(军队300万、公务员700万、事业单位4000万、编制外人员3000万)0.8亿人,也就是7.2亿养0.8亿,供养关系9:1,难难难

㈧ 全国退休人员有多少

到2019年底,退休将达到近1亿人;外加学龄前儿童1亿人、小学生1亿人、中学生5000万人、高中生2500万人、中技以上人员2500万人,加上残疾人1亿左右;合计不工作人数=5亿人。

现在中国人口13亿,按供养(军队300万、公务员700万、事业单位4000万、编制外人员3000万)0.8亿人,也就是7.2亿养0.8亿,供养关系9:1。

(8)潍坊市退休人员人数扩展阅读:

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㈨ 全国退休人员有多少

到2016年底,退休将达到近1亿人; 外加学龄前儿童1亿人、小学生专1亿人、中学生5000万人、高中属生2500万人、中技以上人员2500万人,加上残疾人1亿左右;合计不工作人数=5亿人,现在中国人口13亿,按供养(军队300万、公务员700万、事业单位4000万、编制外人员3000万)0.8亿人,也就是7.2亿养0.8亿,供养关系9:1,难难难

㈩ 全国退休人员多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来颁发的《关于工人退源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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