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工做临时工受伤可以申请什么赔偿
从你谈的情况看,复你与雇制主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是雇佣或者说是劳务关系。在受雇佣期间干活,造成自己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责任。如果构成伤残等级,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呢! 当然,对造成受伤,自己可能也有一定过错和责任10-30%,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⑵ 退休人员打工受伤怎么办
如果是农民工的话,就算退休再去打工,在工作中受伤,也是可以按工专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属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⑶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3)退休人员当雇工受伤了扩展阅读: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⑷ 退休人员雇佣受伤,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吗
可以。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以重庆为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内职职工年度内(1月容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⑸ 退休人员在聘用单位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退休人员与雇佣单位形成
雇佣关系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雇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直接起诉。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详询请致电,满意请采纳。
⑹ 退休人员打工受伤怎么办
1、退休人员办理过退休手续后,已经不能算工伤范畴了,不能要求原 单位给予相应赔偿。 2、现在打工的单位签订的有劳动合同话,可以要求 当前 单位给予赔偿。因公受伤的,都可以要求当前单位进行理赔
⑺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限受伤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退休人员聘用合同》之类的协议,在协议中要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因工负伤的待遇等,该条款可以参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返聘后因工负伤待遇作出约定。
没有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合同》的,因工负伤后也应参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双方协商解决。
⑻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期间受伤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期间受伤退,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8)退休人员当雇工受伤了扩展阅读
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和自己受损害提事实就可,而无须证明雇主是否对原告的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⑼ 退休职工做雇工受工伤,修养期间工资怎么开
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一、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 号)第21 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 号)第19 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5、《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二、当然也有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其它就是地方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将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该办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