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部队到什么职别退休后才有退休金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总政治部等6部《关于军队干部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退休条件是: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以上人员在办理退休后,每月能够领取退休金。
(1)军队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扩展阅读:
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㈡ 军队退休职工这个月退休职工,这个退休金是多少
养老金按月领抄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㈢ 军队退休最高级别工资多少钱
以内退休最高级别工资多少?我认为现在的部队退休工资都很高,一般的团以上的都醉酒都是过万最高级别的退休更应该高,但具体多少我不太知道
㈣ 请问,部队里的退休工人和其他单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待遇一样吗
这个是军工单位,待遇一样,但单位可以有补贴,也可以没有,完全是单位自己规定
㈤ 军队职工退休金怎么算
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版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权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㈥ 军人退休金
你的提问太宽泛和模糊了。最高级别的军人就没有退休,只有离休。同时根据他入伍和参加革命的时间不同、级别不同、年限不同、军兵种不同、位置不同等等,都是不同的。
㈦ 退休人员能部队补助金吗
退休人员中只有军队退休人员,又是家庭生活困难的才有可能得到部队生活补助金的。我国所有退役、转业人员,依据退役命令离开部队,就与原部队脱离了隶属关系,所以退休也是不可能领取部队补助金的,就是退休的各级退役残疾军人,也只有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版)规定,领取户籍地社保养老金以外,领取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的抚恤金的。
㈧ 军队退休不退职的老干部跟现役的待遇是一样的吗
没听说过“退休不退职”这一称呼。
就部队而言,任何一个人不可能在一个职务上干内一辈子(除非部容队的科研人员,这些人员也不能称之为退休不退职)。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你说的是离休人员。这些人员生活在干休所,待遇基本和现役人员一样,但没有在职津贴。
㈨ 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退休后无待遇如何解决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政干字第285号
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 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于已经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末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家、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
三、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
(一)、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第22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二)、军队退休干部去逝后,从去逝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
(三)、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四、补助经费的保障
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生活补助和丧葬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根据其实际开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军队退休士官(含志愿兵)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和生活补助,参照军队退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办法执行。
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和生活补助,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二00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