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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退休死亡

发布时间:2020-11-29 00:29:45

Ⅰ 山东省最新退休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退休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会在死亡后次月发放的。但是要继承人在死亡的当月领取当月的工资后就办理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手续的。

Ⅱ 山东省的退休职工去世后有什么补助还发几个月的工资

职工退休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退休费,并且发给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没有还发退休费的规定。

Ⅲ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计算办法

20月的是因工而亡,非因工或者因病的是10个月。

Ⅳ 山东省级单位退休工人死亡补助

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Ⅳ 青岛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什么标准领取丧葬费

青岛市退休人员死亡的,享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职工申领死亡待遇,应当向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火化证;

3、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继承人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或者社区证明;

5、申请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还需要提供户口薄以及社区证明;

6、款项拟转入银行卡复印件。


(5)山东企业退休死亡扩展阅读:

丧葬费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Ⅵ 山东济宁退休人员死亡后怎么处理后事

山东省济宁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
二、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三、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每月发给定期生活困难补助410元/人。

法律依据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一、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按《劳动保险条例》赔偿: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鲁劳社〔2003〕53号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Ⅶ 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政府发多少钱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会有四项待遇。

这四项待遇分别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者救济金、供养亲属困难补助。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属于个人财产,当然是可以继承的,其他三项标准却不统一。

另外,如果去世退休职工的家属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或者孩子未成年,导致生活困难的话还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各省不同,有的直接以低保线代替。山东省的比低保线还低,目前的三个标准分别是460元,410元和360元。

至于其他补助就没有了,主要是这四项。其实还是希望随着我们国家养老金全国统筹的不断推进,最好将退休职工的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国统一一下。

Ⅷ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养老保险怎样领取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28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220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荷泽市:牡丹区
20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荷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Ⅸ 山东省济南市老退休工人死亡后工资怎么算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规定。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内,退容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Ⅹ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抚恤金标准确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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