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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休人员可否适用函询

发布时间:2021-11-12 08:51:16

『壹』 慰问离退休人员违规吗

您好!春节期间慰问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同志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只要慰问品或者慰问金规格恰当,不要过于招摇就行。谢谢阅读!

『贰』 新劳动法对聘用退休人员有什么规定吗也必须签订合同吗

必须签,但不能签劳动合同,应签订劳务合同。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此外,超过60周岁的再就业人员,不能称为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遇到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诉至法院。

(2)对退休人员可否适用函询扩展阅读:

根据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参考资料:新劳动合同法全文(3)_中国法律网

『叁』 退休职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司法

退休职工打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回劳动法》和《劳动答合同法》。
所以,公司要注销,可以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

『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离退休干部吗

适用。《条例》没有明确仅是适用在职党员干部。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伍』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谈话函询适用范围:实践中,“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三个不能谈”为我们因人制宜、因情施策开展谈话函询,划清了基本的标准和尺度。

“三个可以谈”: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

“三个优先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

“三个不能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

把握住了这样一些原则,既有利于我们准确筛选开展谈话函询的有关问题,避免案源流失,更能有效避免跑风漏气、放纵违纪问题发生,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

谈话函询的方法:

1、明确启用情形,规范谈话函询适用范围。

明确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深入分析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特点,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具体区分为适用谈话还是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

基于问题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

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

2、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谈话函询程序要求。

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

对谈话工作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范,探索制定谈话人员的人数、层级、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谈话函询工作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既防止谈话、函询主体混乱,又突出涉及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的统一管理原则。

同时,总结日常工作经验,统一谈话的记录形式,规范函询文本的格式,并对函复的期限、形式以及函复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的规定。

3、明确分类处理,规范谈话函询后续处置。

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探索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

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函询

『陆』 诫勉谈话最新规定适用于退休人员吗

每个地方对于退休人员,政策都是不太相同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来说,诫勉谈话只是针对那版些还权在职在岗的公务人员,退休人员已经不在诫勉谈话之类的名单了。但是你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上级组织部门对你进行诫勉谈话的呢。

『柒』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适用政纪处理

政纪处分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按事业单位来处理,一般可以不给予轻处分,重处分的必须处分,除构成犯罪以外不涉及行政纪律的就无须政纪处分,聘用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自主权。

『捌』 退休人员能否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退休后就已退出了公务员队伍,故不宜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但是但监察部于2001年月13日颁发了《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1)、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2)、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8)对退休人员可否适用函询扩展阅读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玖』 对退休人员如何使用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如何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01

关于立案依据。

监察机关发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在立案决定书中立案依据部分除引述《监察法》有关条款外,还可以一并引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机关立案决定书中立案依据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还应当引述《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

02

关于“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相应按月发给退休公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职人员享受的其他待遇则可以相应调整,故《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将《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为“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医疗、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据以上情况,对退休的公职人员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可以相应降低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并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处理时系中共党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在送达其所在单位和相应人事部门的党纪处分通知书中一并写明上述待遇调整事项,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办理;若其在处理时已非中共党员,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可以作出《关于对×××享受的待遇予以调整的处理决定》,文书格式可以参照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的要求,其中需写明“依照《政务处分法》第××条(处理依据)等规定,本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但鉴于×××已经退休,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在其中要告知被处理人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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