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员在异地如何年审
退休人员在去外地之前,应先到社保局领取一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协查认定表》,在第二年的退休年审时间内将表填好,带上身份证和退休证(待遇证),由其本人到当地社保局协助年审,当地社保局签字盖章之后,将《认定表》寄回本地的社保局即可。在外地办理退休年审是:1、由亲属到社区领取异地认证表后寄给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2、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持异地生存认证表到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寄回所属社区。
Ⅱ 退休人员可以在外地年审吗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复基本养老保制险金资格认证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在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者在本地人社局网站下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本人携该《认证表》和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如居住农村的在乡政府或镇政府进行认证。再将认证盖章的《认证表》寄回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在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集指纹、人脸,然后申请互联网人脸认证系统办理资格认证;
三、居住地和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都参加了人社部异地认证平台的,可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局提出异地联网认证申请参加异地联网认证。
Ⅲ 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的目的是什么
闭门造车终究不行,现在大多数人会考虑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策略。走出去的目的就是希望看外地好的经验与做法,并与本地实际相结合,进行下一步实践,以此推进当地工作。
Ⅳ 退休人员在外地住居怎么参加每年的社保验证(年审)
以武汉市为例,江岸社保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居住在外地的我市离退休人员,持相关证件和社保关系所在区社保处邮寄的《异地居住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然后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协助认证手续,并在表格上加盖上述机构的公章,然后在15天内将表格寄回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处或单位,即可办理年审。
武汉市离退休参保人员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社保年审时,确实要求本人亲自到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更好核验,避免社保资金的流失。
(4)离退休人员外地考察学扩展阅读:
人社部2018年7月5日宣布,将把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作为加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后各地不得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间段到指定地点或窗口进行集中认证。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并不是不要认证了。首先,要全面开展信息比对认证服务。充分运用人社部门建立的全民参保登记库、持卡人员数据库、就医结算数据库、业务监测数据库等数据资源,按月开展数据比对,分析判断参保人的领取待遇资格。
同时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实现与人口管理、殡葬、就医等方面的数据比对,还要与乘坐飞机、高铁等实名验证场景进行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核实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Ⅳ 退休人员异地认证有哪些手续
居住在异来地的退休人自员,可以进行网上认证。前提是:先到退休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异地认证,确认后才能在社保网上下载异地认证表。异地认证人员需要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进行离退休人员认证,认证的地方必须能够上网且有摄像头设备。所谓网上认证,是指退休人员本人到异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窗口机型网上远程认证。认证后填写异地认证表,返回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保机构。
注意事项:逾期没有参加生存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其参加生存认证后给予补发。
Ⅵ 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有制度规定吗
不能出国!一般活动到单位党委备案!
Ⅶ 退休人员异地认证是怎么回事
退休人员异地认证,是方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居住地认证的举措。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生存认证),是防止基本养老金冒领的具体措施。
当前,退休人员异地领取资格认证有二种方式:
1、在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本人携该《认证表》和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如居住农村的在乡政府或镇政府进行认证。
2、在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集指纹、人脸,然后申请互联网人脸认证系统办理资格认证。
Ⅷ 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登记备案表怎么 填
成都市是办理《居住证》,原户籍地如需居住证明,由异地居住地社区民警直接出具。
Ⅸ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时需了解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间的用工关系能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对该条的理解,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二、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能否按照工伤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的,可由企业酌情处理。但是依据前述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离退休人员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仍应按照工伤处理。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能否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作为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应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五、执行程序中能否划扣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13号]的规定,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六、离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医疗费而提起的诉讼应否视为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3年4月15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96号]的规定,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和医疗费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离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医疗费而提起的诉讼可视为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