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家知道 有关转业干部在企业退休后退休金的发放标准吗有没有相关文件。谢谢。
各个省应有不同的标准吧!
这是湖北的
一、补助依据
鄂办文[2012]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补助标准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四、不计入补助基准金额包括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增发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其中,对同时符合后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发一项。
⑵ 事改企退休人员退休补助何时发放到位
市直事改企退休人员退休补贴将随12月养老金一并发放。以前需补发的部分待财政部门资金调度到位后另行补发!
⑶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相关政策
这次养老金调整主要涉及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退休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合计224人,其中专团职属8人,营职49人,连职167人。在今年养老金调整中享受的高级职称补贴和高龄补贴,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待遇调整后最低标准团职2086元/月,营职1790元/月,连职1710元/月,此次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⑷ 今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为什么还没发放
一、补助依据
鄂办文[2012]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补助标准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四、不计入补助基准金额包括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增发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其中,对同时符合后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发一项。
⑸ 关于向市区“事改企”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操作口径
关于北京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 第一、赔偿项目:
1、丧葬费: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北京现行的2011年最低工资为1160元/月,也就是说救济金分别为6960元,10440元,13920元。
第二、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⑹ 无锡市今年转制单单位生活困难补助一年多少钱
这个得问当地的政府了看看今年转职生活困难补助一年是多少钱
⑺ 陕西军转干部在企业退休后的困难生话补助标准怎样规定的
到退伍军人事务部咨询吧,这几年相关政策变化很快。
你是转业军人,如果确实有困难,退伍军人事务部和民政部门会给予帮助的。你最好亲自去咨询并做情况说明。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如有帮助,敬请采纳。
⑻ 如何办理已故退休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手续
答:(一)办理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金所需的材料 1、死亡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明》的原件、复印件;2、供养人的个人申请;3、居(村)委会的个人收入证明;4、街道(乡镇)填报的《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救济费审批表》、《企业离休(含建国前老工人)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5、死亡退休人员档案。 (二)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办理 对已移交社区管理,符合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在接到供养人个人申请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填报《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救济费审批表》,携带以上有关材料,到死亡退休人员档案存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档案后,到死亡退休人员参保的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将《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救济费审批表》报死亡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原企业一份,将退休人员档案返还原档案存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 对由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以上手续的办理由原企业负责;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以上手续的办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