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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无军籍退休职工遗属

发布时间:2021-11-07 16:24:24

A. 民政部门的领导们,解放前的复原军人的遗属有没有生活补贴

民政部门对于解放前的复原军人的遗属没有任何补助的。对于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退役军人分为三种类型:建国前的离休待遇、1954年军队供给制期间的“老复员军人”,1955年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制度后的退役军人;这三种退役军人所有的待遇仅仅针对的是其本人,不可能荫及家属和后代(就是离休干部也是一样);对于其遗孀国家是没有任何补助、抚恤待遇的。

B. 无军籍职工去世后遗属有补贴吗

关于补助问题,因为你妈妈是部队职工并且退休,应该每月发给退休金。抚恤目前只有三种(死亡抚恤、残疾抚恤和优待),并且抚恤对象是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上可以看出不包括部队职工。所以很遗憾,你母亲不能享受到抚恤。

C. 现役军人遗属优待规定详细全文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百分之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在部队立功授奖的义务兵,凭立功授奖喜报,按下列标准增发:三等功士兵增发300元优待金,二等功士兵增发600元优待金,一等功的士兵增发1000元优待金。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发放优待金。
第二十四条 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标准的3倍发放。其他地区高原兵家庭优待金不得高于进藏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标准。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对服役仅满一年就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应按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拨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第二十六条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凭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门选拨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优抚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下列医疗待遇:乡以上卫生院应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化验费、检查费、换药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纳入医疗救助制度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失业的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置。本系统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上岗。
第三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地方残疾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军人,已接收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的教育优待,按民政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下列住房优惠待遇:
(一)依靠优抚金生活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困难的,凭《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申请廉租住房,其现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各放宽2平方米。依靠优抚金生活的扰抚对象居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请原公房租金为廉租房租金。
(二)家居农村住房特别困难,经有关部门确认需要建(修)房的,建(修)房经费由县民政部门补助。有关部门要减免土地征用费、建房规费。农村优抚对象建(修)住房的补助费用从优抚经费中列支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享受优抚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中孤老、孤儿对象优抚标准提高20%,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可酌情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的,增发三个月的优抚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
第三十六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优抚标准按就高原则确定,一般享受一份优抚金。
第三十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八条 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优惠政策,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
第三十九条 依靠优抚金生活的优抚对象凭《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享受当地困难群众的各项公共社会的减免优惠政策

D. 无无军籍的职工,2020年死亡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怎么算的

企业退休人员只有丧葬费。没有抚恤金。社保局有明确的标准去咨询就可以了

E.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那里办理

应在所居住的居民社区申请办理。

F. 我是无军籍退休职工但退休交社保了,退役军人事务局还能给我开证明吗

我猜测你是在部队或者与部队有关的部门工作过,但你不是军人。你自己都说无军籍,退伍军人有关这么会有你的档案、怎么会给你做证明呢?

G. 请问退休单职工家属去逝后单位及民政有丧葬费和补贴吗

没有听说过这方面的政策
不过如果是退休职工本人去世,其未有任何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获得遗属补助,这个区分了遗属的户籍性质,且各省标准不一样。该部分金额由其配偶原单位从工会系统拨付。

H. 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I. 关于军人遗属补助的问题

人民网10月30日电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此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另外,《通知》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提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J. 民政部遗属优抚政策

一、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二、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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