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工资何时调整
2014年10月1日开始调整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文件,这是2015年1月3日颁发的。该文件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
2、其实,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就是我们常说"老人老政策,中人中政策,新人新政策"。这与企业职工的"老人老政策,中人中政策,新人新政策"是一样的。
3、这三项政策的具体区别: 即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退休的(老人),按照原退休政策;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中人),按现行政策(即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参加工作时间,法定程序批准为视同缴费时间),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缴费依据的是本人工资的8%,这与企业的区别是,企业虽然也是个人帐户缴费8%,也规定按本人工资缴费,但企业可以以企业效益为由申请低于本人工资的最低60%缴费。
4、事业单位必须是本人实际月工资标准缴费。所以,事业单位中人的退休工资在事实上仍然高于企业职工,这是缴费高所致,很正常。
5、职业年金问题。如果中人缴纳了职业年金,退休后自然享受年金待遇,如果本人在职时没有缴纳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要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困难比较多。这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是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多缴多得。职业年金尽管没有规定缴费年限,但国家规定了职业年金缴费起点是本人工资的12%(单位8%,个人4%)。如果本人在职时没有缴纳职业年金,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现在领的就是正式退休金。
拓展资料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拓展资料
网络-退休金
㈡ 湖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7年退休金怎样调整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内1400元,省部级副职容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400元。
㈢ 湖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o17年退休金怎样调整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内1140元,厅局容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400元。
㈣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翻倍
不是,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计算按按新制度要求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多退少补。
按国家政策规定,过渡期内(2014.10.1-2024.9.30)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
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4)湖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资政策扩展阅读
获得加发退休费的条件:
符合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的,参保单位填报《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由县社保局按桂人社发〔2016〕1号、原有关工资政策与新工资政策相衔接具体操作表等文件精神进行一次性核定,所加发的退休费合计不得超过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100%。
加发的退休费,从原渠道列支,不从社保基金中列支,县社保局也不代发。申请核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计划生育加发退休费的,需提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上明确增发的比例。
2、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突出贡献奖等荣誉并保持荣誉者,需提供荣誉证书及获得荣誉的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定后原件退回。
只有荣誉证书没有获得荣誉文件的不给予核定,因为文件上已明确退休时是否增发退休待遇和增发的比例,没有提供文件的将无法核定。
3、参保人最后一次在职工资调资核定表。
㈤ 201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怎么规定的及调整最新消息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规定及调整都是随着各所在省的具体规定来执行的。目回前全国31个省市的政策早答己出台并在九月底前将调整的工资发放到位。今年对调整不会再有新的政策了!有也要到明年了!不过十九大召开在即,或会传来振奋人心的大好消息!耐心等着吧!
㈥ 湖北省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怎样调整
国复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制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5年12月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提高养老金,总体水平为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尽管国家层面的方案已在4月中旬出台,但目前除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执行方案尚未明确。湖北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均从2016年1月补发,敬候佳音。
㈦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资问题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㈧ 湖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发放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计发
1、1994年12月底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3、从2002年7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4、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6、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7、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为:(1)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1994年7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异地安置(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机关社保局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经确认才可发放养老金。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本人的当年户籍证明;方可发放其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将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一并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 调整范围与时间
从2001年10月1日起,给2001年9月30日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2、调整养老金的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 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月增加数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及其以上职级的退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4)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5)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其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
(6)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7)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职生活费。
3、资金渠道
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没有按规定调整缴费基数的,此次增加的养老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参见:关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0月1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归并为养老金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退休时按比例计发的原级别工资(其中,40元可接100%计发);
2、1985年后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
3、1993年10月后机关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比例计发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4、国发[1985]6号文生活费补贴(17元);
5、闽政[1990]4号、闽人薪[1990]21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6、闽政[1992]5号文增加的工龄津贴;
7、闽人薪[1994]3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46元);
8、闽政[1994]7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9、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27元,并入生活补助费22元后余下的5元;
10、闽政[1996]11号等文件规定每两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费;
11、闽人发[1997]159号、闽政[1999]23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增加的退休费;
12、教(护)龄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的警衔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其他退休费。
13、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22元两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见附表)。
14、1996年10月在职人员增发岗位津贴、1997年1月在职人员出台的适当补贴合并为按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见附表)。
15、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级以上干部和教授10元)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
16、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的生活补贴,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
17、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按原规定项目、标准发给。
归并后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退休(不含退职)人员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4.退职(含闽人福[1984]119号)人员;原标准:18+22,归并标准:40元。
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退职人员;55元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退职人员(含闽人福[1984]119号):110元
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将100%标准中除85元(副厅级及以上干部和教授为90元)部分不打折外,其余部分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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