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参保集体企业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怎样参保
这种情况很难申请,因为这个原则上是自愿交纳。如果有单位鼓励单位承担一部分,但如果没有单位的就没有任何办法的。另外这个政策有时间限制的,月底前办理才能。过期不办了。
2.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没有办成怎么办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要求这项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会议指出,近些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的集体企业没有参保,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缺乏基本养老保障。会议决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把好事办好。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确保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具体信息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部门,会有消息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乡政府不给钱吗?我认为是,可是交多少钱,谁来交是个问题。有问题常交流。
4.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工资什么时候能发放
你是符合在
集体企业
工作够3年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吗?如果是那么可以补缴15年办理退休,在办成退休手续的次月会发放养老金。
5. 有谁知道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现在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啊
以前国有企业分全民和大集体身份,当时全民的待遇、福利、工资等都要优于大集体,而且当时只有全民身份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大集体是不允许交纳养老保险的。所以才造成了部分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集体只能从原企业开资的情况,待企业破产、改制后这部分的退休工资也就没了着落。
近年,国家逐渐重视改善国计民生的问题,也将大集体纳入了参保范围,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补齐各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后,即可退休并领取退休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参保手续,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
各省制定的标准和办法出台的时间并不统一,建议你详细咨询你们当地劳动或社保部门。
6.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 财 社〔2011〕11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补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问题
1.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7. 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现在还可以参保吗(具体应该如何申请办理)
江苏省实施的措施“来解决的问题遗留下来的没有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苏会[2011] 282号
苏蔡协[2011] 116号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的同意,现在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解决没有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从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同的地区和单位的深度实施的科学概念的发展,以确保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高度,充分意识到做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工作更加努力,认真组织实施使确定2011年年底前未投保群体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
2011年7月12号
没有医疗保险的结算遗留下来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财经“意见的问题解决未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遗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0] 107号)规定,现在已经解决了全省经济省无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城镇集体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逾期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被包括在追溯范围:
1。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1996年1月1日,或曾在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我省(包括原集体企??业在县城以上工作后,权力下放“不变”的乡镇官员)。
2。在国有企业工作,在1996年1月1日,省城市居住,原来的“57工作”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我省,“家属工”。
逾期方法
我自愿的原则,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下面的方法:
1.2011年6月30岁以上男性60岁,女性至少有55年的人员,一次性后面15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从下月在后面开始。
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福利的年龄(即:男性60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以支付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福利岁以下的年15年的养老保险(例如:一名男性,56岁,距领取养老金福利四岁年,可以将一个在背部11岁),之后继续由被保险人的生命之间的差异全省支付,直到领取养老金福利的有关规定年龄,领取每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逾期缴费基数确定自1996年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障工人的平均工资在100%,全省的贡献率是20%,一次性支付15年需要支付53590元的。 6月30日,或年龄超过70人的,一次性支付标准降低费1000元,每增加一岁的确定,最多不超过万元。
3。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鼓励单位的条件,给予适当补助,偿还成本。
三,治疗的总脂肪
支付员工2011年6月30日,男子60岁以上,女性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行至少55年的,一次性支付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视为足够的时间在年,按照江苏省的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府实施的第36号法令)计算及支付该款项到账。这样的人不再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的总脂肪不再是新老办法对比。
支付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一旦超过劳动,人事及其他授权的部门作为国家官方的员工报名参加1986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长度的服务时间,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原始文件数据,可以被视为合并后的一个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问题
1。支付的工作人员在我的身份证出生时确定的主题。
2。逾期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2012年1月1日,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3。一次性的解决方案偿还政策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自签发之日起12月31日,2011年最后期限,逾期不再重新提交的实施办法生效。
8.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 2011〕 61号)规定,今年年内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可在 2011年 12月 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 )超龄参保人员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三 )其他未参保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 1995年 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 )中断缴费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995年 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 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 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 2006 〕 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其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 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 1995年 9月 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 1995年 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 10 月 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 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9. 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明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未参保集体来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源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 未参保社保企业员工退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5〕84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集体企业职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解决部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的固定职工,在本通知下发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生活确有困难的,不分原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发给基本生活费。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享受补助金由本人申请,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档复审。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享受低保数额,按其差额确定补助,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四、上述基本生活费及补助所需的资金,市级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县级由省与县按1:1配套解决,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起执行,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在2006年第一季度执行到位,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