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离退休管理工作在企业全盘工作中虽然不是中心,但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起着一定的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的发展,离退休职工对企业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希望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更好的生活待遇。因此,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离退休职工队伍出现的新特征。
队伍日益庞大。笔者所在企业现有离退休职工接近万人,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持续推进,各成员企业有一部分人员提前退出工作岗位,成为内部退养职工,这部份人员虽然形式上没有退休,但已经比照退休职工进行管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离退休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托管。粗略计算,全集团离退休职工总数即将达到甚至超过在职员工总数。随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加强,未来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总量上还将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
人员结构出现新特点。从整体上看,离休干部已整体进入“双高”期,并且人数在不断减少,退休人员比例越来越高;从生活方式上看,离退休职工社会流动性增加,居住日益分散,异地居住情况增多;从家庭结构上看,空巢老人比例逐渐增大。
思想观念出现新动向。现代科技正逐渐影响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电脑网络已极大地影响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离退休职工的眼界更加开阔,思维更活跃,思想更加多元化,同时观点日益鲜明,言论更加自由,更加关注个人权益,同时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更为迫切。
二、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存在主要问题
多年来,企业一直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了领导,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发展,当前的离退休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组织开展活动困难。根据企业当前实际,离退休职工缺乏活动阵地和学习阵地,与其他同类型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次,人数多,居住分散,更有常年不在退休地居住者,很多活动难以组织;三是集团本部机关离退休职工由多个单位人员组成,由于环境、待遇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对原单位的归属感等,难以集中组织;四是传统的活动缺乏吸引力,参与热情不高。
管理关系不明晰。总公司对下属二级企业离退休管理工作不再承担指导、管理、检查职能,而作为中央企业尽管与所在地政府建立起必要的工作联系,但有关任务、要求又难以完全执行,各项政策执行当中时常出现偏差,实际操作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退休职工服务管理的制度政策较少,缺乏规范性。
社区管理不完善。由于社区工作尚处于探索、规范、完善阶段,因此,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还未完全纳入日程,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
离退休职工生活受经济活动影响更直接。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断变化,CPI持续高企,导致离退休职工工资缩水,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水平;其次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离退休职工待遇差异化明显,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离退休职工收入差距增大;此外,还存在部分破产和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生活还比较困难,医疗保障体系还不统一,这些都造成了很大一部分退休职工心理的不平衡。
对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认识和工作手段不适应新要求。思想政治工作手段单一,难以深入了解离退休职工的心理需求;离退休管理工作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尚有待进一步提高;日常管理服务质量不高,难以满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需求。
三、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
新时期离退休管理工作应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企业自主“的方针,牢牢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抓服务、办实事、促稳定、求和谐”的目标,以人为本,尽职尽责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为创建和谐企业服务。
进一步提高对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广大离退休职工是企业大家庭的重要组织部分,他们曾在企业不同岗位上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做好他们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他们的各项待遇,充分发挥好他们的政治、经验,威望等优势,使他们积极建言献策,支持配合企业的中心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好“两个文件(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确各级离退休工作部门管理的对象、范围、任务,出台统一规范的政策制度,促进离退休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着力加强和改进“两项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制度。组织开展以学习党和中央重要会议、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要内容的教育活动。落实情况通报制度。集团公司领导定期为离退休职工作形势报告,通报中央、全省重要会议精神和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情况,使离退休职工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企业工作发展现状。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优势。面对众多的离退休人员,仅靠离退休管理部门几个工作人员的力量,很难及时了解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他们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因此,要紧密依托党总支,发挥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形成以企业管理为主,离退休党总支为辅的工作格局。坚持思想分析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动态。要认真贯彻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按照中组部提出的”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支部的目标要求,将离退休党支部纳入目标管理,积极探索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将离退休党支部建设成为教育、组织、凝聚离退休职工的坚强堡垒。
② 离退休党员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2、所在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队、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党组织活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离退休职工家访制度扩展阅读:
一、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③ 如何做好落实退休人员待遇工作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 。
2.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
3.完善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 。
广大离退休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残酷战争年代不怕流血牺牲,为党的事业忠心耿耿,为社会主义建设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由于老同志退休金普遍偏低,面对改革开放后,物价调整上涨因素,离退休老同志思想上会产生波动及心理不平衡。
对此,离退休工作者首先应当耐心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增强他们对国家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解,培养老同志“知足常乐”的思想。其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在政策允许情况下提高离退休职工待遇。
1.对困难离退休职工要列入重点走访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困补标准的要及时给予困难补助。
2.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要重点服务管理,离退休管理人员要经常家访,询问生活及身体健康状况等,与当地街道社区及时沟通,共同做好对孤寡老人的帮扶工作。
3.对有病住院离退休职工进行慰问,及时送去慰问品,同时也送去党的温暖、组织的关怀。
4.对去世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走访慰问及时送去慰问金,按政策规定安排好送葬车辆,做好家属心理疏导工作。
④ 如何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3.完善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
⑤ 有关聘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为保障受聘退休人员工伤后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聘用协议有约定,可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沈阳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现,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机构。以上文件都包含你想要找的资料。
⑥ 在职职工在退休后是否有一次探亲规定是什么
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应回其家属所在地休养,不再存在与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有探亲假才能享受探亲假的有关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假待遇,因而探亲路费自然也不能报销。
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一般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像职工探亲假待遇,包括时间、路费报销标准、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工时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职职工为对象的,是企业的生产性而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即只对在生产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施行。退休退职人员不再是企业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不应再享受这项待遇。
⑦ 退休职工如何慰问家属
你是做什么的的美女啊!你单位慰问一下你,那是你福利啊!我们这里没有这样好事情啊我们这里就是开工资可以给你我们了,还可以给我们福利啊!我们等下一辈子的吧!行有这样好事情啊!
⑧ 机关是否可以对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及物品
机关是可以对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确实的理由,如下发的文件或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获批后。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了“十二五”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就,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
经中央批准后,人社部将向社会公开延迟退休改革方案,通过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
(8)离退休职工家访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
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
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