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怎样辞退退休人员才不违法
到退休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也自然终止,企业可以不让退休人员再上班的,内这是符合劳动法的,即容使退休人员返聘企业上班也只是劳务关系,是企业的临时用工人员,企业可以根椐厂里情况随时可以解聘的,这是合违法的,不存在违法问题。如果和劳务人员签劳务合同的那要按合同办
Ⅱ 公司辞退退休人员要提前通知吗
要按合同规定,不需要通知的,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并不需要履行回法定的答通知程序,到期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企业能否辞退将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Ⅲ 企业可以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为了保护老员工的利益而制定的限制条款。
Ⅳ 企业可以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吗
现实困惑
刘某是一家陶瓷厂的老员工了。50年前,陶瓷厂刚创办的时候,年仅17岁的刘某就成为该厂第一代员工。50年过去了,陶瓷厂也由一开始的小作坊发展为几千人的大企业。顺应改革潮流,陶瓷厂也压缩编制,裁减职工。刘某作为元老级职工,也会被裁减吗?
律师答疑
陶瓷厂不能辞退刘某。这是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条款。老年人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着与年轻人一样的竞争压力,但就其自身条件而言,老年人有着太过明显的劣势。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条款。本案中,刘某作为老职工,如果被辞退,再就业的可能性不大,其社会保险以及基本生活来源无法保障,刘某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在陶瓷厂工作50年了,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年,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刘某不能被辞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理荟萃
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在这两种情形下,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
Ⅳ 没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了,企业可以辞退我吗
没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Ⅵ 企业职工不足一年就退休了,可以辞退吗
如果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单位不能辞退,
Ⅶ 公司辞退退休人员要提前通知吗
正常来说,离休员工不属于正式员工,是返聘的临时工,单位可以随时解聘劳动关系。
Ⅷ 我有两年退休,那企业可以把我辞退吗
再有两年退休,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但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15年的,本人无法定过错不能辞退。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规定,再有两年退休,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15年的,本人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过错的不能辞退。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