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在国有企业干多少岁就退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内岗位的(不分容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女职工,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执行。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职工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因工致伤,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Ⅱ 国有企业干部退休政策
国有企业干部,和工人一样,没有任何区别,都是按照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男60,女干部55周岁办理退休,
Ⅲ 国有企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0
截止到2020年10月15日止,国企退休没有新规定,还是执行原来的规定。
男性:工人、干部都是到60周岁退休。特殊工种的,病退的,可以提前5年,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
女性:干部管理的,55周岁退休,病退的可以提前到50周岁退休;工人,50周岁退休,特殊工种的,病退的,可以提前到45周岁。
Ⅳ 请问: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如果他们到了年龄不退休的做法合理吗哪里可以申诉
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如下:男性60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退休。在上海的话,对于女性,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看该人从事的岗位性质,如果是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55周岁退休。工人岗位的,50周岁退休。
Ⅳ 国家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有法律依据吗)
正常情况下: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5)最新国有企业退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一、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2、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二、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Ⅵ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退休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 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 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 方式
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 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社保公司在国家干部、固定职工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以本规定的给付项目和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 金。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社保公司按单位和上述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在上述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计发养老保险 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工人参照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基金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临时工按规定其他人员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 金。
本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
第七条其他人员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各地确定的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逐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 金。
第三章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费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具体缴纳办法是: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向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并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比例应控制在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25%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扣,汇缴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九条其他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按其个人实得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费额和个人自交的费额两个部分组成,统一由用人单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存如在银行开设的其他人员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比例和个人自交的费额,要本着有利保障、用人单位可以承受的原则,由各地按不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缴费水平以及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第十条单位补充养老保险 所需费用从单位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按应缴费额日征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应的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现行的规定为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均以元为起算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
(一)退休费;
(二)退休补助费;
(三)生活补贴费;
(四)副食品价格补贴;
(五)粮油价格补贴;
(六)死亡丧葬费。
上述给付项目,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月拨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或直接发给本人。
第十五条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集体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 金项目为:
(一)按其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的养老金;
(二)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三)医疗补助费;
(四)死亡丧葬费。
第十六条 临时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采用个人养老金的给付办法。投保人在缴费期死亡的、其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标准从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中支付死亡费。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退(离)休、退职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终止合同且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缴纳养老保险 费年限,一次性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十年(含十年)以内的,每年按一个月标准工资发给,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工作变动调往不在本规定范围其他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划转由原承保机构与其调入单位的承保机构商转。在本规定范围内调动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改由调入单位继续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不变。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其养老保险费仍须由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其他人员的养老金给付,采取个人养老金的给付方法。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第五章养老保险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金采取县(市、区)自主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并逐步向全省统筹过渡。
第二十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按统筹养老保险 金总额的2%提取,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款专用。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市)、县(市、区)机关社报公司的行政和业务管理费用的开支计划,须报省机关社保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关社保公司筹集的养老保险 金和业务管理费用收入免征税收,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保值增值的收益与存入银行所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对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帐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帐建卡,工作单位变动,卡随人转。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终结余除适当留存周转金外,其余上交同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 金若发生收不敷支时,从同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拨款;仍不敷支的,经征得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调整统筹的缴费比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精干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 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养老保险 金的统筹、养老金的给付和管理费收支,执行全省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有权稽核属于本规定保险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费。
弄虚作假的,除应补缴或追回款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参照本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事局会同省体改委、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Ⅶ 现在国家规定具体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国家规定具体的退休年龄一般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法定特殊情形下退休年龄可提前。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Ⅷ 国家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回退休年龄是男年满答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