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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参军人员待遇发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07:28:18

㈠ 志愿兵退休后是不是和干部的待遇一样的,退休后还有什么补助吗

国家并未出台新的退休规定,还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原则和1996年2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

(一)增加离退休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办法定期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干部

每年1月增加离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离休的,从离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具体为: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军职以上(含享受同等离休费待遇的干部,下同)26元,师职24元,团职22元,营职以下18元。

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的标准:1988年9月以后授予军衔和1993年10月以后评定文职级别的,少将和文职级别二级以上的15元,大校和文职级别三级以下的10元;其他离休干部,军职以上15元,师职以下10元。

2、退休干部

以上述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同期离休的干部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时间相同。

3、退休志愿兵

每年1月增加退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其标准均以下列数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比例计发。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七、八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四级的志愿兵为32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五、六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三级的志愿兵为28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三、四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二级的志愿兵为24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一、二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一级的志愿兵为18元。

(二)"第二步"增加离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干部,从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50元,团职以下4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40元,团职以下3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30元,团职以下20元。

(1)退休参军人员待遇发放的通知扩展阅读:

志愿兵在复原时就已经了结了待遇问题,该拿的钱已经拿了,工作也安排了,企业退休就按普通职工办理,但是,还有一点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样,如浙江省: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决定给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

(2)1958年以来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3)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志愿兵。

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

(一)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二)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㈡ 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发放

参军社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社保的由所在企业发放。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将由原6407元调整为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由原3203元调整为3676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2)退休参军人员待遇发放的通知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

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㈢ 广东省《关于对1953年底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文件

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参军的复员军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做出过重要贡献,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他们的生活。为进一步解决部分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
二、发放时间和标准
从200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50元。
三、资金来源
上述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其退休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发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破产、倒闭企业中符合本通知规定领取生活补助金的退休人员,已经交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其用于发放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为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一退休群体的特殊关怀。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这个是辽宁省的,供你参考。

㈣ 安徽省《关于对1953年底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文件

这种文件是不会在网上公布的!

㈤ 解放前参军的退休工人的有关文件谁有~!~谢谢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险字[83]第112号 颁布时间:1983.06.24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3】07号《关于印发中组发【1982】11号和劳人老【1982】10号两个文件的函》以及劳人险局【1983】20号文的有关部分,一并印发给你们。在处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有关问题时,按照这几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我市情况,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下达后,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向有关人员认真传达,明确其重要意义和政策界限,以便顺利执行。确定和更改老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严肃对待,加强领导,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把这项工作切实做好。

二、在贯彻执行中,要准确地掌握政策,搞好审批工作。凡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待遇的老工人退休时(包括已退休改按此规定待遇的)一律由基层单位审查,逐级申报,由各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三、组织上确定和审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时,填写《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审批表》(表样附后),经逐级批准后,发给退休工人退休证(暂用现行的《工人退休证》,由审批单位在《工人退休证》上注明"享受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字样)。

四、文件所提标准工资,应包括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

在贯彻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3号、(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二: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组发【1982】11号和劳人老【1982】10号两个文件的函
劳人险局【1983】07号、(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1982】11号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㈥ 退休人员的工资每月几号发

退休人员抄的工资发放时间各地不尽相同,没有强制性规定。
例如,青岛市退休人员的工资,原来大都在每月的10—15号发放,但从今年起山东省统一调整为20—25号,最终青岛变更为20号。
所以,每月几号发工资,只能咨询社保中心。

㈦ 1948年4月参军的部队在编人员退休待遇

属于离休,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都是离休。待遇要看离职前的职务来定的。

㈧ 国家对退伍军人退休后有什么新政策

退伍军来人养老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源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补贴政策

1、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

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

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3、农村籍专转业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

对于转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4、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

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5、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

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

㈨ 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2017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9)退休参军人员待遇发放的通知扩展阅读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抗日战争等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相关老复员军人生活待遇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提标中,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由260元提高到460元;

将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最低9800元/年、9300元/年,提高到每人最低11000元/年、10500元/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补助金由所在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其所在企业承担,其中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政府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给予补助。

抗日战争等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同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不低于80%,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考资料

人民网-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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