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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1-11-02 14:54:42

⑴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由企业承担的离退休干部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诸如疗养费,医疗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因离退休人员非在职或受雇人员,所以对其发放的补助也不能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0-4-27问答中也指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社会统筹解决,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列举当中没有离退休人员统筹补助这一项,但这种列举并不是全列举法,其没有排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成为职工福利费用核算内容的可能。 而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福利费,“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该文件是对国税函[2009]3号文的补充。虽然财企[2009]242号是针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款,且并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 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能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但应能并计计入福利费按14%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⑵ 统筹外项目补助是指的什么

是指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之外,企业根据自己的效益为员工额外增加的养老保险

而统筹内养老金是人保部门代表国家给退休人员发放那部分退休金;统筹外养老金是指企业支付退休职工的煤粮补贴、洗理费、书报费、劳模补贴、部分军人补贴、部分效益工资等等。不包括国家级特贡津贴、退休后再就业的补贴。

没有核定进来的,社保部门不予承认和发放,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待遇不至于降低,没有进统筹的,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所以也造成了统筹外的养老金。

(2)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由退休金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各项退休费用总额与年末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换算成一个比例,作为统筹退休金率。

⑶ 退休员工统筹外支出怎样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一下:

「案例一」某企业集团员工退休后,每月可以从社保机构领取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退休工资,除此之外,该企业还根据员工退休前的职级,每月向退休员工发放合计数千元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书报费等补贴,这些统筹外费用的支出与在职职工一样,列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进行核算,并分配进管理费用,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某企业规定,退休员工与在职职工一样发放各种实物福利,如洗涤用品、节日实物福利等,每次发放数千元,与社保无关,属统筹外费用。所发放的实物福利列职工福利费核算,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上述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社会统筹外的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退休员工来说,由于已经不在职、不在岗,企业当期取得的收入并不包含他们的劳动贡献,因此,退休员工统筹外的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支出与当期取得的收入是无关的,应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这一问题,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地区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规定做了从宽处理,即允许退休员工的相关支出作为统筹外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对职工福利费是这样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该条第四项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可惜的是,这一文件并非税务文件——作为规范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的一个文件,它只是明确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在会计上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并且这一文件还特别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退休员工的统筹外支出是否能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应当看税收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均属职工福利费内容。从上述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对象应为在职职工或在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及遗属,并未明确为退休员工统筹外发放的现金补贴、实物福利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对于类似于本文开头所举案例中,退休员工的实物福利及现金补贴支出,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没有任何问题,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予以调整。

个人所得税

退休员工退休前从就职企业所获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比较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的两个案例中,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统筹外现金、实物补贴或福利均应按此文件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现行社保只提供基本养老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保证员工退休生活待遇不降低,给他们发放统筹外实物或现金补助,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作为企业来说,在发放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既要做到适度,又要正确进行税务处理,把好事办好。

⑷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福利费的规定为正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关于离退休人员行业自建补助等统筹外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中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对此各地也有相关规定,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为妥:《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参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⑸ 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应该计入到什么科目

目前我们国家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即可。 对于离退休人版员统筹外权费用应执行 财企[2009]242号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其中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⑹ 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统外补差应在哪个科目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9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退休人员的养老统外补差,会计上借记"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⑺ 离休人员医保统筹办法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因离退休人员非在职或受雇人员,所以对其发放的补助也不能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福利费,“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该文件是对国税函[2009]3号文的补充。虽然财企[2009]242号是针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款,且并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能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但应能并计计入福利费按14%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来员统筹外补助是不能源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因离退休人员非在职或受雇人员,所以对其发放的补助也不能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福利费,“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该文件是对国税函[2009]3号文的补充。虽然财企[2009]242号是针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款,且并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 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能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但应能并计计入福利费按14%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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