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聘请退休工人时,退休工资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吗
你好!
退休人员领的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除了退休工资外,从专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属奖金、实物需要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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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企业退休人员反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现行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每月收入额 - 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⑶ 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会计网校52号老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区别于企业在职职工,其工资属于劳务费支出,应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
⑷ 企业雇佣已退休人员,在签订雇佣合同、税务处理、缴纳五险一金方面怎么办
企业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企业支付给其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聘用的兼职人员,每月支付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现行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每月收入额 - 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二、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三、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四、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五、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1、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4)企业雇佣退休人员所得税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他们的经验丰富,可以作为公司的培训人员,向新进员工介绍自己的经历,传授经验。为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公司知识体系的传承都有很大好处。
(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发挥余热,更多的为社会产生价值。
退休返聘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员在需求上与一般的人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他们强烈地需求获得尊重。
中国是一个敬老的社会,这种社会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员认为他们应该获得尊重,他们已习惯于别人尊重的眼光和礼敬的态度,一旦周围的环境发现了变化,他们感到没有被尊重,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进而影响工作情绪。
⑸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5)企业雇佣退休人员所得税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⑹ 企业聘请已退休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们这里的操作是这样的.
劳动合同要备案的.备案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⑺ 公司聘用退休人员,与之签订聘用协议,他本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企业支付给其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聘用的兼职人员,每月支付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现行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每月收入额 - 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⑻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专个人所得税。
举例属:
中国公民王先生2016年2月退休,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200元,这部分收入为免征个税; 4月份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资4600元,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应纳税额=(4600-3500)×3%=33元
(8)企业雇佣退休人员所得税扩展阅读(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