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如下(各地略有不同):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㈡ 有谁能提供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及丧葬费标准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文件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黔人通[2007)11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关心下,补助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相应的提高,遗属的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随着我省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办法和标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助的原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本着“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帮助遗属解决生活困难。
二、发放范围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是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依靠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技工(职业高中)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养的其他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4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一310元。
四、其他
(一)遗属原系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调查核实确无经济来源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
(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三)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
(四)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或被判处管制的,在此期间停止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单位可视死者生前供养父母的状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六)遗属(配偶)再婚,供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遗属经济收入增减或享受补助人数的增减,及时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
五、办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属省直单位的, 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属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六、经费支出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七、本通知从下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
贵 州 省 民 政 厅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财 政厅
黔人发〔2007〕29号
贵州省民政厅 人事厅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市(州、地)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二00 七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人事(干部)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
共印550份
民 政 厅
人 事 厅
财 政 厅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 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的岗位工资。
(二)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 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 驻外使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人事(干部)部门。
2007年5月15日印发
注:贵州的执行94年文件丧葬费为1600元加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乘20个月。
㈢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待遇
行政人员退休后身故给四十个月抚恤金,企业的给十个月,这明显的不合理,严重的人权不苹等、
㈣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
(4)重庆2019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扩展阅读: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抚恤金
㈤ 2019年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
1、若死者因抄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若职工是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骨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用计算。在没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赔偿棺木购置费。
(5)重庆2019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扩展阅读:
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㈥ 2019年8月去世的退休教师丧葬费和抚恤金怎么领取,能领多少钱,怎样的标准
到当地的民政部办理领取即可;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重庆2019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扩展阅读: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相关要求规定:
1、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