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有法院主管的答复
站内搜索 办公室 现有在编人员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2)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3)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4)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来信;(5)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等项工作。 组织人事处 组织人事处主要职责是:(1)协同设区市党委管理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2)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专门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负责院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4)指导和协管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5)负责政治部的综合工作。 法官教育管理处 法官教育管理处主要职责是:(1)承办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变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3)协助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4)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等工作。 立案庭 立案庭主要职责是: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除减刑、假释和赔偿案件外)进行立案,依法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查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复查驳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事宜;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和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审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刑事审判第三庭 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和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审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消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办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消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四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消、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依法审判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承担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 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庭主要职责是:审查处理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民三庭、行政庭审查处理的除外);审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 执行局 执行局主要职责是: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研究室 研究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研究、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宏观调查研究、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负责有关审判工作规范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司法警察总队 司法警察总队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的事务、教育培训和警衔呈报审核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罪犯的执行;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等工作。 宣传处 宣传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法院的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工作;指导《人民法院报》江西记者站的工作。 司法技术处 司法技术处主要职责是:规划、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计算机中国络、通信中国络等专门性技术工作;承担全省法院审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依法作出司法鉴定。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主要职责是: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计划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发放工作。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是: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工、青、妇等工作; 老干部处 老干部处主要职责是: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主管全省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省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院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江西省法官培训学院 法官培训学院主要职能是:承担全省法院续职晋级资格培训;与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联合举办法学专升本学历教育;组织学术研讨工作等。 山东高院中国站太差了。但是各地高院差不多。给你发江西的。你参考一下
B. 网帖高院有这条司法解释未缴社保员工到退休年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社保补交是社会保险法规定
单位不缴纳社保应该及时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不要等离职时才去,会因为时间过长无法要求从入职开始补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C. 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要不要缴纳个税
首先,想知道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再缴纳社保费用,则需要搞清楚,退休返聘人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因此,与招用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按照规定,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于劳务关系之下的退休返聘人员,招用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但需要注意的是,也有"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也有个别地区的司法机构会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在劳动关系之下,企业则需要继续为其缴纳社保。
那么,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条件为: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再任职所取得的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除了按规定领取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离退休人员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生活补贴、奖金、食物等则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院离退休人员代理案件诉讼问题。
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离职后不得担任所在法院的诉讼代理。
E. 关于直系亲属帮当事人签字协议时候有法律效应
1、代签不一定有效力。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去公证处也要本人亲自去签名。近亲属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在法院的文书上签名,但是需要由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不太可能扣除全部养老金。需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1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应当明确,养老金是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并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提出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的问题,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是断章取义,故意混淆视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从该通知内容看,其相关内容针对的是社会保险基金处于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管理的公共基金的状态而言的,不适用于已经发放到投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法院无权执行的是处于公共基金状态的养老保险金,而非已经发放到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该规定与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并不冲突。
3、如有有人起诉你,法院会送达起诉书及相关传票。立案后5天内送达,然后被告15天内提交答辩状,再安排开庭,一审审理期限半年。一般实践中,一个案子没有半年完成不了。
F.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复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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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现有在编人员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2)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3)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4)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来信;(5)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等项工作。
组织人事处
组织人事处主要职责是:(1)协同设区市党委管理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2)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专门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负责院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4)指导和协管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5)负责政治部的综合工作。
法官教育管理处
法官教育管理处主要职责是:(1)承办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变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3)协助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4)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等工作。
立案庭
立案庭主要职责是: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除减刑、假释和赔偿案件外)进行立案,依法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查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复查驳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事宜;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和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审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刑事审判第三庭 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和第一、二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相关死刑案件和复核相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因特殊关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审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延长审限申请。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消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办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消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四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消、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依法审判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承担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
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庭主要职责是:审查处理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民三庭、行政庭审查处理的除外);审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
执行局
执行局主要职责是: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研究室
研究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研究、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宏观调查研究、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负责有关审判工作规范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司法警察总队
司法警察总队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的事务、教育培训和警衔呈报审核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罪犯的执行;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等工作。
宣传处
宣传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法院的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工作;指导《人民法院报》江西记者站的工作。
司法技术处
司法技术处主要职责是:规划、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等专门性技术工作;承担全省法院审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依法作出司法鉴定。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主要职责是: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计划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发放工作。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是: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工、青、妇等工作;
老干部处
老干部处主要职责是: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主管全省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省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院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江西省法官培训学院
法官培训学院主要职能是:承担全省法院续职晋级资格培训;与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联合举办法学专升本学历教育;组织学术研讨工作等。
山东高院网站太差了。但是各地高院差不多。给你发江西的。你参考一下
G.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法院离退休人员代理案件诉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版的委托代理人问题的批复权
法民复[1990]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可否担任自己审理过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审、再审、提审的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