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员返聘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的具体规定也各有差异,理论界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
(1)退休劳务合同人员有什么保障吗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
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⑵ 退休工人与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后,退休工资会不会受引响!
退休工人抄与企业签定劳袭务合同后,退休工资当然不会受影响,退休工人企业返聘或者有一技的退休工人企业聘请当然是允许的。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只有得到的好处。只是需要注意安全,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之类的就没有了,瓦刀一发生工伤之类的会比较麻烦。
⑶ 退休人员聘用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的,那么签订返聘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合同,不然,会影响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的。
⑷ 企业能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吗
目前,我国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返聘时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应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此外,超过60周岁的再就业人员,不能称为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遇到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诉至法院。
⑸ 用人单位必须与所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吗有何法律依据
实务中,单位与其聘用的退休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被认为不适用《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容。同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的劳动者应当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并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发生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单位与其聘用的退休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由双方协商订立的协议调整。企业在返聘或者聘用退休的劳动者时,应当书面签订劳动协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详尽协议内容。
⑹ 退休人员劳务合同
劳务聘用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乙方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之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1、聘用期限为 壹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聘用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如乙方有意续约的,须在聘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须另行签订新的《劳务聘用协议》。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从事 工作。
2、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甲方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上下班,甲方因生产需要乙方加班加点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乙方应服从。
四、工作报酬
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含税),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在每月 31 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作报酬。
3、乙方工作报酬的计算以实际上班天数为准,旷工、病事假不计发工作报酬。
五、保险
由于乙方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因此甲方在聘用期限内不须为乙方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
六、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等用品。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3、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按本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
4、如乙方在聘期内因工作受伤的,医疗期内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报酬。
七、本协议的变更、解除
1、如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改变,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或完全条款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协议的相应内容。
2、如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1)不能胜任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或不能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出现其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协议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4、在聘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均应提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办妥离职手续后,本协议方可终止。
八、本协议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聘用期限内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死亡的。
九、违约责任
1、除第七条第2款、第3款约定的情形外,如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均属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 500 元违约金。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山市签订。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⑺ 退休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待遇有什么不同吗
退休人复员不需要签订劳制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