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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离退休人员死亡

发布时间:2021-10-28 10:30:59

Ⅰ 四川省退休职工死亡补偿标准要那些手续才可以申请补偿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企业离休人员:(二)企业退休人员;(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88]8号)规定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除外,下同);(四)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以下现行规定执行:(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21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三)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三、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二)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1、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2、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四、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五、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Ⅱ 成都市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发放

根据成都社保条例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内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容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成都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包括抚恤金及丧葬费,具体标准如下:
1、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4个月的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8个月的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

Ⅲ 四川省成都市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根据成抄都社保条例规定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成都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包括抚恤金及丧葬费,具体标准如下:

1、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4个月的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8个月的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

Ⅳ 四川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最新执行多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企业离休人员:(二)企业退休人员;(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88]8号)规定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除外,下同);(四)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以下现行规定执行:(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21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三)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三、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二)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1、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2、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四、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五、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Ⅳ 四川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是如何计发的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问题: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相关知识: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Ⅵ 四川退休公务员丧葬抚恤金标准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退休公务员丧葬抚恤金编制是国家指定的,可以参照公务员法,以下是相关条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Ⅶ 四川省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的土葬费应该领取多少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去世一般补发20个月基本工资; 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安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各省市有差异。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7)四川省离退休人员死亡扩展阅读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作工作。##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成都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包括抚恤金及丧葬费,具体标准如下:1、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4个月的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8个月的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

Ⅷ 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安葬费和抚恤金怎么算的

丧葬费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抚恤金为本人基本养老金20个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 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Ⅸ 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今年是多少

丧葬费按照所在州、市规定执行,抚恤金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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