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东莞的限购令内容是什么
暂时不限购!!!摘自网络:一度呼声较高的东莞选择了暂不出台限购令。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官员表示,目前房价仍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东莞市暂时没有出台楼市限购政策的相关计划。
这也是在国务院要求将限购政策扩大到更多的二三线城市后,官方较早表态暂无限购计划的城市。上述接受采访的官员称,虽然有个别月份的房价数据会偏高一些,但东莞整体房价涨幅并没有突破今年东莞的房价涨幅警戒线。
从在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方面来看,东莞在国内算是三线城市。东莞市政府年初提出,东莞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即东莞房价警戒线为8.5%,房价不超过每平方米8200元。 http://www.21fd.cn/a/fengmianbao/2011/0722/30893.html【看不懂的东莞经济:企业倒了 楼市松了 】哈哈哈~~~
『贰』 东莞颁布“725”限购、限转政策细则 明确购房资格、限转时间等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0〕7号)有关规定,规范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实施,在2020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基础上,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现将对有关事项进行细化。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内容涉及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对购房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产生的后果、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提前出售等。
其中,关于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方面,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东莞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下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收付款主体中,付款人需提供买方本人或买方近亲属或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中,卖方本人或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转款凭证中,可以对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进行查核、确定或证明。
在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方面,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同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同时,对于2020年7月份缴纳个税满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申报个税或在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部门8月份入库的,予以认可。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东莞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指符合《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拟出台)经济贡献奖励和素质提升奖励的研发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同时,符合优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在优才卡政策出台后,按该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同时,在东莞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此外,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在东莞市工作、学习和居留且在东莞市无住房、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限购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东莞市领取的居住证或在购房之日前 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在关于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方面,其中限转让年限的认定,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完成网签无限转让年限要求,之后完成网签的则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关于赠与方面,《通知》要求,本通知施行后,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
同时,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日期为准,下同),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针对本市户籍居民方面,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商品住房发生继承时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规定的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受赠)房屋的限售年限,从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算;如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从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算。
在购房人购房资格认定材料方面,《通知》指出,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在转让期限方面,《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认真核查接受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限转让政策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对违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叁』 江西已退休的老人可以去东莞买房吗
可以啊!现在买房子和户籍没有关系,只要你有条件,就是说,你能付得起全款,除了特别的限购地区或者区域,你都能买到房子。何况东莞啊!
『肆』 东莞最严购房新政细则出台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单位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在7月25日东莞“史上最严购房新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限购、限转让政策中涉及具体交易时点的细则。而从通知来看,众所关心的东莞新政执行认定的时间节点问题,实际上是以2020年7月25日为分界。
符合条件者社保缴纳时间放宽为半年
据了解,7月25日出台的东莞新政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新房或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今天发布的细则,对于多种情形作出了补充明确。比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2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此外,通知还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在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而7月25日前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满规定期限但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限制转让年限分三个时期执行
7月25日东莞新政上调了限售年限,要求自7月25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今天的细则则明确了三个不同时期的不同政策。具体内容是,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在途二手房可按原政策执行
7月25日东莞新政的最大亮点是对二手房启动限购,非本地户籍买首套房须缴纳1年以上社保。
对于二手房在途交易的认定,今天的细则明确,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在东莞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东莞市户籍居民,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同时,通知规定,考虑疫情影响等原因,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新京报记者 王海亮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薛京宁
原标题:东莞最严购房新政细则出台,限售3年并非“一刀切”
『伍』 东莞“无死角”限购令出台 :细化限购、打击“假人才买房”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从二手房转让、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商品住房赠与及转让都做了明确、且堪称“无死角”的细节。
最需注意的是,根据《通知》,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自深圳最严“深八条”出台后,东莞市场其实一直在“升温”,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李宇嘉对和讯房产表示,不管是深圳限购后,部分购房需求转到深圳、还是深圳楼市上半年的火热带动。东莞最近几月的房价涨幅一直在上涨,松山湖等片区涨幅达40%-50%,所以驱使政府出台比较严厉的调控政策。李宇嘉预计,随着政策实施,未来一到两个月,东莞楼市将会趋于稳定。
在此阶段之前,东莞也曾出台“最严调控政策”,此次的政策也被认为是之前限购令的细化。单7月,东莞政府就向楼市“伸了3次手”。
7月2日,东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对申请预售或现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设置了3万平方米的单次推货“红线”,还进一步更新了东莞的限价政策。
时隔半个月,东莞三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宅网签销售信息公开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提高房价透明度,定期在官方网站发布新房与二手住宅网上签约销售情况及新房库存情况。
接下来,东莞住建局在7月25日再下《通知》,此前调控停留在新房供应端层面,这一次《通知》更重要的意义是从需求端入手,同时搭配限售、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乱象的各种措施,进行全方位“查漏补缺”。
伴随调控,最近东莞房价也在逐渐趋稳。市场数据显示,东莞房价“8周连跌”,根据东莞楼市2020年8月第三周数据:二手房挂牌价从16132元变为16122元,当周下跌10元,跌幅微弱。伴随的是库存量不断上涨,近三周在售二手房数量为19111套,19646套,20063套,持续增加。
有业内人士也认为,东莞的购房群体中,深圳客向来是一个高频率的存在。东莞的临深片区,比如塘厦、凤岗等镇区,深圳客的比重达到60%以上。而此前东莞针对非莞籍居民家庭的限购,一直停留在新房层面,此次新政,直接将限购范围扩大至新房与二手房。这意味着,深圳客通过二手房“曲线”避开限购的路径被全面围堵。
那么,本次政策有什么亮点呢?
李宇嘉表示,一方面是针对限购,一方面是针对限售。限购是对非户籍人口的限购,非户籍人口买第一套,一年社保连续不能断缴,第二套要有两年连续社保不能断缴。在时间规定上是翻了一倍。另外,这次对人才购房政策也进行了细化,补充了漏洞,打击了“假人才购房”。
本次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东建〔20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0〕7号)有关规定,规范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实施,在2020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收付款主体
1.付款人
(1)买方本人,须提供身份证。
(2)买方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须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村居委会证明、买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买方近亲属关系材料。
(3)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及公证书(公证书应于2020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事项明确包括代付定金、购房款等事项)。
2.收款人
卖方本人(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或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证明材料。
(二)转款凭证
1.银行转账
(1)买卖双方本人之间或符合上述付款、收款条件的主体之间往来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凭证,并加盖银行印章。
(2)由银行提供房屋交易资金的支付及存管服务的,须提供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签署协议及转账支付的须为买卖双方本人。
(3)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查核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有关银行的官网查核,对网上核查的信息截图打印签字确认。
②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发函到银行的方式查核。
③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现场通过手机银行出示网银的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与窗口经办人员在打印截图上签字确认。
④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须携带工作证、银行委托书)一起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签名确认转账凭证真实有效。
2.支付宝、微信转账
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的(包括使用微信“零钱”支付的),须提供支付宝、微信出具的显示上述付款人、收款人信息(须为实名)的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加盖业务凭证专用章),绑定银行信用卡或储蓄卡的须同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申请人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现场用手机出示电子证明发送成功通知(申请人为非付款人的须出示电子证明发送成功通知截图),并登陆通知载明的发送邮箱,下载并打开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与窗口经办人员在打印截图上签字确认。
3. “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
交易双方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入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房屋交易资金支付及存管服务的,须提供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营业执照及支付业务许可证(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履约支付服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转账有效凭证,签署协议及转账支付的须为买卖双方本人。与该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实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收付的完整客户清单,包含交易双方姓名、房屋买卖合同编号、电子回执单编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查验。
(三)备注说明
上述转账和支付凭证的交易双方非买卖双方本人的,相关凭证须有“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款”、“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定金”或者“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四)截止办理时间
考虑疫情影响等原因,对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对于参保时间未达到逐月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通过一次性补缴来取得购房资格的,不予认可。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对于2020年7月份缴纳个税满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申报个税或在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部门8月份入库的,予以认可。2020年7月25日前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满规定期限但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而出现个别月份断缴情形的,经人社、税务部门提供核实情况,如果符合东建房〔2020〕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可视为“连续缴纳”,但购房人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查册)前应缴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四)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指符合《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拟出台)经济贡献奖励和素质提升奖励的研发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全职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能提供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历学位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相关验证材料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市购买第一套、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优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在优才卡政策出台后,按该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五)驻莞部队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以及原户籍(镇街)所在地人民武装部门证明公函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六)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携带相关省直单位电子密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登陆查验,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发送证明函件到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验核实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七)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八)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和居留且在我市无住房、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限购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领取的居住证或在购房之日前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其他境外人士需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境外人士在我市购房均需填报自住自用承诺书。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
(一)关于限转让年限的认定
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无限转让年限要求。
2. 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3. 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加、减名,以上一次不动产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为准。
(三)关于赠与
1.东建〔2020〕7号文件施行后,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日期为准,下同),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2. 本市户籍居民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3.商品住房发生继承时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规定的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受赠)房屋的限售年限,从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算;如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从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算。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相关企业、机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支付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购房款的,如果通过正常途径仍无法查验或确定真假,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住建、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如发现材料造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东建〔2020〕7号施行后,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认真核查接受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限转让政策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对违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与《<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以及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2020年9月3日
『陆』 东莞深夜调整限购政策
2月27日凌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东建〔2021〕6号)》。
提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四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前两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坚决抑制投机炒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四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前两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
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两年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四)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金融秩序。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指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督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三、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与监管
积极应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根据住宅项目体量规模、价格水平以及对区域房价的影响,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价格高于近期属地镇街(园区)同类在售项目申报价格或本项目前期申报价格的,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待出台具体申报细则后按其执行。
四、强化房地联动调控机制
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今年供应住宅用地不少于300公顷,进一步缓解商品住房供需矛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供应比例,增加住房供应数量,促进供需关系平衡。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今年筹集人才安居房不少于5000套。严格落实住宅用地项目配建安居房要求,落实做好移交政府的配建安居房的配租配售工作,加快实施限价住房的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尽快让符合条件的人才和特定保障对象群体享受政策红利。
五、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的统计与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社会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市场变化趋势、区域分化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化解市场潜在风险,抑制不合理需求过度释放。
进一步完善二手住房网签交易价格发布机制。一季度发布首批典型镇街部分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信息,并视情况尽快扩大统计镇街范围、增加发布楼盘数量。进一步提高二手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六、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合力。严肃查处捂盘惜售、收“茶水费”、未明码标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事企业及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预售资金降级监管、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并加大曝光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监管分局
2021年2月27日
『柒』 东莞最严限购政策什么鬼 查查自己是否被限
今年国庆前后,多个城市出台限购限贷政策,10月7日,东莞执行最严限购限贷政策。购房者对于限购相关信息甚是关注。那么,你到底被限购吗?怎样查询有没有限购?为落实做好住房限购措施,日前,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具体通知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16〕49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二、相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东府办〔2016〕86号文、东建房〔2016〕49号文以及本通知,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审核等责任与义务。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开发企业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购房人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3、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中应严格按规定收取相关申报资料,因资料不齐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包括:《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各镇街(园区)房产查询窗口一览表》(可登录“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和使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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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官方解答东莞新政:户籍居民购房按原政策执行
凤凰网房产快讯 7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7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行政策解答。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
2020年7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0〕7号)。文件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连日来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建议相关部门对部分政策执行标准的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为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共性、典型、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在此一一作出解答。
一、“7.25”新政里没有提到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问题,是否还按原政策执行?
是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 执行,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7月25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吗?
可以。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除上述情形外,2020年7月25日起,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按东建〔2020〕7号规定执行。
三、新政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具体如何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
四、今年5月份我在东莞某镇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向业主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和中介机构也签订了居间代理合同,支付了中介费,但由于种种原因,到新政出台前尚未办理网签手续。按照这次新政要求,我没有购房资格了,但考虑到已经过定转账,能否让我们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完成交易?
考虑到东建〔2020〕7号施行前(即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有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士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且已向卖方(指房屋权属人,下同)交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向中介机构交付了中介服务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受疫情影响)未正式网签合同和办理过户,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因政策调整将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交易纠纷,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与卖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合同的提供交易双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给卖方本人的定金或首付款付款凭证(仅限于买卖双方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并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由转账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查验核实后通报到限购执行部门,允许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对以下情形不予认可:1. 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2. 由非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卖方本人账户的;3. 由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非卖方本人账户的;4. 卖方出售的二手商品住房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
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已经完成网签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年限是按2年还是3年执行?
关于限转让(限售)问题,分为三种情形: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3.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六、关于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的界定时点,《房地产买卖合同》可能有三个日期,一是合同打印日期,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日期,三是合同首页生成的编码上的日期,以哪个为准?
以二手商品住房网签的日期为准,即合同首页生成编码的日期(二手房网签合同编号前面部分显示了网签日期)。
七、我与业主在2020年7月25日前签订了二手房网签合同,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备案时,发现合同内容需要更正修改,该怎么办?
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二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如交易双方的姓名、证件号码错误的,则不能用于办理交易过户。若在网签合同系统上重签导致网签日期发生变化,限购、限转让政策时间认定则以变化后的网签日期为准。其他内容在网签后需要修改的,为不影响买入方购房资格,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八、办理了继承、离婚析产,或者曾办理了变更、更正、换补证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业务,导致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该按哪个日期为准?
按上一手的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日期为准。即上一手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
九、“7.25”新政对二手房也限购了,非户籍居民在东莞购买二手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东建〔2020〕7号规定,2020年7月25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也须提供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前,应先到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证明(查册),否则将无法在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上进行网签。因此,在未确认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之前,请不要轻率交付定金、首付款和签订居间代理合同等书面协议,以免发生交易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赠予方式转让住房有什么限制?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规定,通过赠予方式转让商品住房后,赠予方须满 2 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接受赠予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东建〔2020〕7号施行后,以上规定继续执行,如赠予双方系直系亲属,接受赠予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且受让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法拍房),受“7.25”新政限购政策的影响吗?
不受影响。2020年7月25日以后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商品住房,可不受东建〔2020〕7号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但同样须执行我市现行商品住房限转让的规定,即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二、在外省城市或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俩都是非莞户,在东莞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自2020年7月25日起,对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须为本市户籍。
十三、我是2017年6月网签买的新建商品住房,2019年3月办了不动产权证,现在有中介问我房子要不要卖。请问我现在可以让中介帮我放盘吗?
不可以。从您的情况来看,您买的这套房子受“证满2年方可转让”的限制,到2021年3月才能交易转让,目前尚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应为这类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建议您等房子符合交易转让条件后再放盘出售,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对于中介机构违规为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建议市民向属地镇街(园区)房管所投诉举报。
十四、我在委托中介放盘卖房,希望成交价280万左右,现在中介帮我联系了一个买家,他一口答应了给我280万,但希望我跟他签420万的合同,好让他多申请一些银行贷款。请问这样做我会有什么风险吗?
东建〔2020〕7号明确,严厉打击“高评高贷”行为,对参与“高评高贷”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房屋权属人)以超过实际交易价的虚假价格与买方签订合同,根据实际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最近东莞一些小区二手房价不断飙升,有的业主在业主群里公开喊话,鼓动、组织全体业主把挂牌价大幅抬高。这次新政明确要对二手房市场操盘控价、抱团涨价等行为从严查处,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
近期,我市部分楼盘业主发布集体涨价言论,出现抱团涨价、大幅调升二手房挂牌价等异常现象。相关部门正密切关注二手房价异动,对发布虚假房源、挂牌价明显高于近期真实成交价或周边同类楼盘均价的房源,全部下架处理。对于楼盘业主有组织哄抬房价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进行重点核查,情节严重的,不排除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同时,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强房价信息公开,从7月起将每月发布各镇街(园区)二手住房网签交易情况,下来还将适时公布各镇街(园区)有代表性的、成交活跃的二手房楼盘的网签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7月27日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玖』 东莞最新购房限购政策下在莞领取退休金的职工是否有购房资格能否贷款购房
不管是东软还是外地的,只有你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都可以购房或者贷款购房,最主要的是你的职位和你的经济收入,因为银行的烦人,他都会询问和咨询这方面的问题,所以你要有必备的能力,更收入你才能够这方面的资格
『拾』 非本地人在东莞市购房,有社保年限要求吗
限购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10)东莞关于住房限购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其他限购要求:
一、关于学历问题。购房人能同时提供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并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进行查验的,予以认可,对只提供学历证书的,不予认可。
二、关于职称问题。购房人能提供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并能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站首页“专业技术资格查询”栏目进行查验的,予以认可。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但能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查验的,予以认可: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国家或各省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持证人能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2)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持证人能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3)在广东省外经评审、考核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市办理职称确认后,能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站首页“专业技术资格查询”进行查验的,予以认可。
三、关于劳动合同问题。《通知》第一条第(三)点的“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是指购房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段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且社会保险证明的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的聘用单位一致,符合此要求的,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