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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终止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1-10-26 13:31:18

『壹』 退休员工返聘后辞退如何补偿

职工退休后返聘,辞退后是无补偿或赔偿的。因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贰』 对退休返聘人员合同为到期辞退需要付违约金吗

退休返聘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已经能够退休的人员,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返聘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订立的合同为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叁』 离退休人员返聘签订劳务合同,要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现在用人单位都非常聪明,终止合同也要以各种理由辞退你,不会让你抓住理由,其实很多事情都不按套路出牌,钻法律的空子,比如一个门卫想辞你,什么丢东西了,跑水了等等,让你说不理由说白了就是不想承担经济赔偿,按着法律条文用人方提前终止合同是要给予赔偿的。

『肆』 退休反聘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楼主的问题,是政策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估计以后也难以上升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层面上来,毕竟不是普遍性问题)。鄙人试探着给与解答,供参考——

1.在计划经济时代,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81〕164号文件〕,可查网站。规定:
二、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的聘用管理.
工人退休以后,一般不要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过去已经聘用而没有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合同,履行审批手续.
三、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
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一)、(二)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
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
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应该恢复其原来的各项待遇.
跨省、市、自治区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退职待遇一律按发给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退休工人个人开业的审批办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规定.

这就是退休返聘的最早的政策文件。很多单位并不办理审批手续,因而也不会减少退休金的数额。

2.在计划经济时代,1986年10月6日,由八部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办发(1986)32号文件)。可查http://www.hl.lss.gov.cn/hljszcw/news.jsp?ID=53&tableName=WEB_LDZC03
在该《暂行规定》中,有离退休人员返聘的规定。

3.实行市场经济以来,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八部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并且在2008年1月15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516号〕,决定废止《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当前处理退休返聘的问题,即依据〔国发〔1981〕164号文件〕和》(中办发〔2005〕9号文件)作为政策依据。

4.处理退休返聘争议,并不是按照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处理,而是认定为聘用合同关系处理,视为民事争议,(中办发〔2005〕9号文件),其处理争议的主要依据:
A.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B.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C.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D.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但在实际争议处理中,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往往不受理,而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5.至于楼主您所问的——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政策没有规定,就看返聘时如何约定(最好有书面的聘用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支持(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依据)。慎之为好!

供参考!

『伍』 退休返聘人员合同解除后有补偿金吗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依照相关法规,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要求补偿金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陆』 聘用的退休人员提前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吗

单方面终止或解除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均不需支付补偿金。在职人员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了收入,国家规定企业要支付补偿金,退休返聘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本来就有退休金,因此不需要。

『柒』 新劳动法对退休返聘人员离职后有赔偿吗

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算是劳务关系,看劳务合同怎么约定的,有没有违约条款,这里不适合劳动法。不能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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