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员聘用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的,那么签订返聘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合同,不然,会影响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的。
㈡ 关于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内始依法享受
基本养老容保险
待遇的;……”
所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合同在其办理退休时也是终止了,应当从办理退休生效起签订聘用协议。
㈢ 聘用退休人员,签的聘用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要是不签如何
签订退来休返聘协议有法源律效力。应注意的是退休返聘协议属于雇佣合同是民事法律范畴,不属于劳动法范畴,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议还是签订的好,细致地约定有关薪酬和规则以及解约、续约的条件对双方都有好处。不签也不会有太大问题,只是发生争议时双方缺乏一个明确的约定遵守,很容易闹僵。
㈣ 聘用退休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协议
"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离退休人员被再聘用时,应依据上述规定或者三方,或者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协议,特别是对国家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如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应作明确的约定,以便共同遵循,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 另外,上述国发[1981]164号文件第3条规定: (1)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2)凡符合正常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 (3)凡属于不符合正常退休年龄而按特殊条件"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4)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待业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单位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