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专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属
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但是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㈡ 职工档案年龄认定
职工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2)对退休人员年龄判定的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1955年3月30日出生,1970年11月份其应征入伍,1977年复员后被分配到沈阳市某拖拉机厂上班。1984年,原告调入被告处工作,任电工。2003年2月,原告离岗回家休养。被告继续为原告发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退休事宜产生纠纷。
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辽宁某饭店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5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补偿2014年2月-12月少领10个月退休金22970元和承担为解决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产生的交通300元。
另查,原告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2014年12月,被告按照原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即1955年3月30日,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被审核部门告知因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中出生年月(1954年2月)与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审核部门以入伍登记表上日期核定原告退休时间应为2014年2月,并按该日期核定的退休工资。被告于2014年12月为原告办理退休,原告于当月开始领取退休金2997元。退休前,原告实发工资为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人事管理部门在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过程中,应具有核对员工档案材料和掌握员工基本情况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其人事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若被告尽到仔细核查的义务,理应发现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上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入伍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其办理退休。
现因被告未尽核查义务,使原告本应于2014年2月退休,推迟至2014年12月,导致原告少领取9个月的退休金。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告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为2997元,扣除被告每月发放给原告的工资7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20673元。
㈢ 案例分析中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知道他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几年
这个很容易就可以看出来的呀,因为你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会有身份证,那么法定退休年龄是根据身份证年龄来计算的。
㈣ 干部退休出生年龄争议案判决案例
现在不存在退休年龄上有争议了,现在退休年龄均以身份证上出生年龄为准,每版人身份证上年龄是经户籍部门核准权的各人唯一正确年龄,所以现在办退休手续前先要核实办理人员身份证无误后再办退休手续,而挡案年龄茌入职填写时可以任意填大或改小本人年龄的,所以不能厂再作为退休年龄的依据了。
㈤ 退休年龄的界定和标准
1、目前退休年龄没有变化。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内年满50周岁,女干部容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㈥ 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㈦ 对于有些年限是自己补交有些年限是企业给交的人员,退休年龄怎样界定
单位有按 时参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没有欠缴的情况下,咨询人母 亲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年限的,个人需要继续缴费至足够年限,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的费用需要个人全部承担。
㈧ 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我国目前对于职工的退休年龄仍然沿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专规定:
第一条 全民属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㈨ 以身份证为准确定退休年龄的案例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一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规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零年人事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报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