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几年内不得从事
《监抄察法》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本条是关于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监察人员的保密管理和从业限制,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避免利益冲突。
(1)监察法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辞职后都有从业限制规定。监察人员掌握监察权,不仅要对监察人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也要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取辞职、退休后的回报,或在辞职、退休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的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关于何为“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人员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在辞职、退休三年内,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可能引致他人怀疑与原工作内容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当事先征求原单位意见。
2. 人民法院退休人员是否属于纪检监察对象
犯法就是犯法,跟退休与否无关,法律追究人的责任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轻处罚力度的。
3. 退休人员能否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退休后就已退出了公务员队伍,故不宜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但是但监察部于2001年月13日颁发了《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1)、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2)、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3)监察法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4. 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退休后判刑的处理规定
1、公务员已退休,但因在职期间违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则停发退休金,但发给生活费;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发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如果因为犯罪而被羁押(如最终被证明无罪,可事后补发所停发退休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但是应发放生活费。
4、综上,如果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发给生活费,而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5.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什么给予政务处分但是什么对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回给予政务处分,但答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5)监察法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作出主体
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适用对象
行政处分只限于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处分。但是政务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应当受到惩戒和制裁的话,都应该适用政务处分。
6. 已经退休的公务员有违法行为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曾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能够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免职、开除的,应当依照规则相应调整其享用的待遇,对其违法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自己财物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处置。”
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等。关于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自己财物,要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处置,包括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退复原一切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缴国库等。
7.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什么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7)监察法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8.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几年内不得从事
《监察法》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8)监察法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