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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两项待遇指的是

发布时间:2021-10-24 08:06:21

Ⅰ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下了哪两项( )。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编辑本段养老保险金计算国家特殊津贴获得者养老金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Ⅱ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具体指什么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各项支出,
你只有咨询社保人员才会明白,
一般人是不会太清楚的。

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包括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提前退休行为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Ⅳ 请问: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中政治待遇具体有那些

政治待遇: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对于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1、阅读文件、通报情况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3、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他们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地、就近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4、慰问老干部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Ⅳ 退休干部两项待遇是什么

退休前职务不同,待遇不同,一般按退休前职务,享受相关规定待遇。

Ⅵ 《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退休后待遇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退休工资特种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你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希望可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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