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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3 02:27:56

⑴ 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辽劳社发[2008]6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工作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6年l2月31目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饬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增加:一级伤残l90二元,二级伤残l80元,三级伤残170元,四级伤残l60元。
(二)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l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四)各市可根据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述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支付渠道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各市已于2008年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的,本次可不再进行调整。
(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从未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的,本次应考虑适当加大待遇调整的增长幅度。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今后省劳动保障厅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三项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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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营口市)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及各分局、建筑企业养老统筹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09]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额,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50元、二级140元、三级130元、四级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90元。
4、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全市“三项待遇”最低保障标准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工亡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制定全市伤残待遇最低保障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为880元/月、820元/月、760元/月、7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400元/月、其他亲属350元/月;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5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00元/月。
四、支付渠道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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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退休后的工伤保险补偿

可以理解为已经终止,因为工伤保险是企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内职工缴纳的,退休后双方劳容动关系终止,所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但是,实际情况中存在,劳动者退休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并缴纳了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是应当,该员工仍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⑶ 工伤职工退休了,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不享受,退休员工就按照退休政策享受养老金政策。

⑷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没待遇工伤职工达退休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家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工致残鉴定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关系退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级伤残27月本工资二级伤残25月本工资三级伤残23月本工资四级伤残21月本工资;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本工资90%二级伤残本工资85%三级伤残本工资80%四级伤残本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退休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家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⑸ 退休职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职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缴纳工伤保险,已经退休,就不涉专及工伤了。
属对于在职发生工伤事故的,并且被鉴定达到伤残护理等级的,退休之后,继续发给护理费。工伤一到四级死亡按照工伤死亡待遇处理。

⑹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内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容招用的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也提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仍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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