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西省2015年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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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1)享受条件: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享受标准: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二)相关政策规定
1、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7月1日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月1日根据职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时,其丧葬补助
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一)——1、2之规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述(一)——3规定标准的50%发给2
3、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到 16周岁失去供养条件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丧葬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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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到16周岁失去供养条件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丧葬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㈡ 山西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有关规定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直系亲属持相应身份证件到当地社保局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
㈢ 太原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是多少
企业职工丧葬费大概都是5000元左右,另外有家属的有抚恤金,一般为两年的基本工资,到原单位工会报。
㈣ 山西晋城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多少
第37条 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㈤ 山西省对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是怎么结算的
这个你需要到工作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咨询,这个基本都会有一个明确标准的
㈥ 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晋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
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九日
㈦ 山西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有丧葬费吗什么标准
丧葬费为5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为10-2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一次性救济金具体为几个月要看当地具体规定。
㈧ 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埋葬费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计算: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