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助一个关于行政复议的案例分析
个人承包村集体的鱼塘政府无权干涉,本案乡政府必败。
1、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就是依法裁决行政争议;2、本案中县人民政府指示县国土局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因为复议法明确:乡政府的行为只能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㈡ 求解关于行政复议的案例分析题
【参考答案】
(1)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称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权益”三项标准。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1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本案,赖某不服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
(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正确的。
因为市教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所谓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由于本案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就该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因此,不可复议也不可诉。
(3)该案视为受理。
㈢ 有关行政复议案例分析问题
张某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区政府或该区所属的市的文化局。
《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赵某和康某收到行政处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公务员受的行政处分属于内部人事处分,不由行政复议法调整,直接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还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㈣ 行政复议有成功例子吗有经验者多说说
今年区政府曾撤销了区公安分局的强制戒毒决定,理由是程序严重违法,询问笔录上没有告知陈述与申辩权,鉴定吸毒成瘾严重的警察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文书上记录严重缺失。
公安分局的领导很不高兴,依法撤销的,没办法,维护群众权益,否则百姓会纠缠政府。
㈤ 行政复议案例分析,紧急紧急
(1)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张某对行政拘留不服可以直接起诉, 《行政诉讼》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拘留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之一。
㈥ 行政复议法案例
1.县政府。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处罚,复议机关是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2.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㈦ 求有关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即向上述两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该省发改委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因按照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的原则,省发改委对市建委并没有行政复议管辖权,而对市发改委和市建委同时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复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
㈧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十九条、三十条确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而做出的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其效力分为一般行政复议决定和最终裁决。
一般行政复议决定即普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一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并非最终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裁决是国务院作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1、一般行政复议决定案例
阳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复决字【2010】4号
申请人:靳xx,男,57岁,汉族,阳泉市郊区xx高温材料厂厂长,地址:阳泉市郊区河底镇苇泊村。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x 职务: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郊政函[2010]12号《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依法向本阳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阳泉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并立案。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郊政函[2010]12号《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以申请人厂区位于阳泉市政府三城同创规划的公路通道两侧绿化用地范围为由,规避国家征地审批程序,通过行政强制等各种非正常手段,要求申请人交出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三城同创事关全市大局,绿化公路两侧是为河底镇苇泊村广大村民的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公益行为,苇泊村是三城同创的实施者,广大村民和驻地单位企业是三城同创的受益者。因此苇泊村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后,报请被申请人依法收回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是履行法定职责。
经书面审理,本阳泉市人民政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原批准用地的郊区人民政府。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郊政函[2010]12号《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阳泉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郊政函[2010]12号《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泉市人民政府(章)
二○一○年八月一十七日
2最终裁决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2]57号
申请人:枣庄市xx塑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留路南侧店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人:李xx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办事处后南庄村10号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住所:济南市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xx,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庄市山亭区2009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202号,以下简称鲁政土字[2010]202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在原级行政复议过程中,原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不服鲁政土字[2010]202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
政复议专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㈨ 行政复议法案例分析
1.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共同上一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所以本案中只有县政府是复议机关。
2.县政府的做法是正确的。在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对于认为法律依据不合法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撤销,如无撤销、变更权限则应当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㈩ 刚办理完退休,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待遇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在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待遇数额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