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返聘人员是工会会员么
退休返聘了不再是工会会员
㈡ 退休人员如何缴纳工会会费
你们那里的工会真是一群法盲啊。
现在的工会法没有关于缴纳会费的详细规专定。但是全国属总工会对于退休人员的缴费有以下解释:
全国总工会还规定,会员有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或车间)工会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免交会费。当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6个月以上去学习、疗养时,应向基层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的会员免交会费。
会员入会无需缴纳入会费和实行低会费原则,是我国工会会费收缴制度的重要特点。
另外,还规定:
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离休金、退休金、粮煤补贴、副食补贴、加班加点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均不交纳会费。
退休金是不能够计算工会会费的!!!!
下面的网址内容可以供你参考。如果和单位说不清,建议找上级工会组织说清楚。你奶奶应该被保留会籍,免交会费。
㈢ 退休职工算工会会员吗
职工在职时已加入工会,并一直履行会员义务,退休后可保留会籍。
文件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退休人员保留会籍实际只是保留了会员这个称号,实际已不能享受在职会员的福利待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按工会法的定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因此,在职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虽然可保留会籍,实际已自然脱离工会组织。退休后已不必履行会员义务,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在职会员的福利待遇,主要应当依据工会经费来源确定。因为退休人员保留会籍期间是免交会费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也不含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或养老金,所以,保留会籍者不能享受在职会员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㈣ 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且继续履行了工会会员义务,还能享受工会会员待遇吗
这是个伪命题,来问源题不成立。
事业单位的行政职务和工会主席都属于行政职务,都是上一级组织部门任命的,工会主席是经过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产生的。男性满58岁,女性满53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两年,不够一个聘期(四年)都不在聘任担任行政职务。
退休以后你就不在交工会费,所以就不是工会会员了,工会的福利和你也无关了,返聘担任工会主席更是无从谈起吧。所以根本不可能,不可能。
事业单位基本上不会返聘退休人员担任原行政职务和工会主席。
有退休以后返聘的行政人员,一般都是做顾问,基本就是闲职,挂个名而已。给你一个办公室,没事的时候可以去办公楼转转,去办公室坐坐,关心一下集体实务,也可以参加一下集体活动,但很少有人去打扰你了。
㈤ 职工退休后还是不是工会会员
退休后可以保留工会会员身份的,只是不需要缴纳会费了。《工会章专程》会员离属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按工会法的定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因此,在职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虽然可保留会籍,实际已自然脱离工会组织。退休后已不必履行会员义务,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在职会员的福利待遇,主要应当依据工会经费来源确定。因为退休人员保留会籍期间是免交会费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也不含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或养老金,所以,保留会籍者不能享受在职会员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网络
㈥ 退休返聘人员是工会会员么
《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㈦ 退休人员原单位返聘能否当选工会委员吗
可以
第九条 基层工抄会委员会的委袭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