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离退休人员被返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什么合同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返聘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㈡ 国家对于返聘退休员工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二、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㈢ 离退休人员返聘时,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离退休人员,已经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返聘之后,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不享受工伤待遇。
㈣ 离退休人员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违
返聘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范畴,应该属于合同法范畴。
㈤ 离退休人员返聘时,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社会保险中主要考虑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故针对此二者进行分析,()关于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均没有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不少地方规定明确排除了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不过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文件)第4条中也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从上述中可见,各地并未明确强制规定受聘单位必须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南京、厦门、北京等地已明确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可参照执行。(2)关于养老保险方面:
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观之,立法者认为:因退休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终止,否则无需强行终止期限未届满的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劳动者退休时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再次聘用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其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面探析,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3、无约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把养老保险金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已聘用退休人员?根据前述分析,退休返聘人员与受聘单位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属于民法领域关系,关于工作内容及权利范围均由聘用协议约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2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4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6)离退休人员返聘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㈦ 机关退休人员返聘算在编人员吗
退休返聘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退休返聘自己的职位和自己的职位的种类都是没有变的跟原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候一样,所以如果以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现在就是,以前不是现在就不是,所以退休返聘不会改变自己的工作性质!
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人员分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八)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7)离退休人员返聘扩展阅读:
返聘的劳动合同
国家通知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㈧ 离退休职工的返聘收入应如何纳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离退休职工取得的离退休工资是否纳税,离退休职工被返聘,取得收入时应如何纳税?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人员受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则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之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临时或短期聘用所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长期聘用所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