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健康休养费是职工单位发吗
休养费应该是单位给的福利,不是说老年退休时给的福利。
②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
3月3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20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这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调整办法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是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2014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是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5年5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③ 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3〕17号)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④ 求:河南省豫财预【2008】140号‘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文件的官方全文。谢谢了
中共河南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
审计厅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
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24日·豫财办预[2008]140号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纪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行政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为妥善解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比照机关离休干部政策,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与范围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发放标准
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暂采取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标准的办法确定。
(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办法比照执行:正高级职称比照行政机关副厅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副处级;中级职称比照正科级;初级职称比照科员级。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可按上述办法确定的较高补贴标准执行。
(四)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按照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
(五)省属驻郑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驻郑省直行政机关同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省属驻郑以外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后,除保留住房补贴外,地方政府原出台的其他各项生活补贴(如职务津贴、能源补贴、适当补贴等)不再发放。
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对已享受单位自定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补贴额高于本次核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部分是否继续保留,由所在企业单位自行确定。
三、开支渠道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对特困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四、审批程序
全省各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会同主管单位对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人数、应享受职级待遇和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别按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单位性质等登记核实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以下的,要报所在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基本情况,比照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统计办法,报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五、发放办法
为方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领取生活补贴,对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活补贴随其每月的离休费(或养老金)一并发放;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随离休费(或养老金)按月发放。
六、执行时间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的发放时间,从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发放规范后津贴补贴之日起执行。
⑤ 河南省退休职工补贴原文件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个体户正常参保可享受和企业退休职工同等待遇的养老金……6月7日,《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布。这一新政策将从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昨天记者采访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义庆,请他对新政策做一梳理解读。
个体户享受养老金和企业职工一样
今后,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正常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就可享受到和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同等待遇的养老金。“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比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低8%,但两者的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相同的。”刘义庆说,这是新政策中的一个“亮点”,目的是从政策上给灵活就业者以倾斜,鼓励他们参保。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
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刘义庆解释说,新办法看似复杂,其目的是强调了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鼓励参保人员不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另外,新政策还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样调整的结果是待遇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待遇水平不会降低。”刘义庆说。
女性参保人员可自选退休年龄
新政策规定,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本人可选择在50到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
另外,如果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个人也可自愿选择向后延长缴费年限,但最多不超过5年。
“4050”人员享受政府养老补贴
新政策规定,7月1日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已就业的“4050”人员只要参加养老保险,政府将出钱给其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已停产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郑州市每人每月可拿到220元。
河南商报:7月1日起 多缴费就能多拿养老金
不少市民前往社保服务大厅咨询
商报记者王利军/文王春胜/图多缴费就能多拿养老金;个体“小老板”享受同等待遇;做实个人账户不再担心空账;就业困难群体参保有补贴。昨日,省政府下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新政策7月1日起就将正式实施了,那么,和我省700多万参保者密切相关的新政策将有哪些新变化呢?养老金是多了还是少了?本报为读者一一解读。
全省养老保险700万人参保
目前,我省参加养老保险在职职工超过538万,正在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150余万人。全省累计发放养老金540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保持100%。2005年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超过了130亿元,而今年,我省养老保险要新扩面20万人,基金征缴143亿元以上。但我省养老金发放方面也面临着巨大压力,一些省辖市的养老基金已经亮起红灯。这也是省政府出台此次新政策的原因之一。
个体“小老板”享受同等待遇
今后,个体“小老板”也能和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至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省劳动厅养老保险处刘义庆处长介绍,目前,我省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员逐渐减少,各种私营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加,但他们中的很多人还没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等步入老年时,没有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将陷入困境。享受同等待遇后,将为他们提供“老有所养”的长远稳定保障。
“4050”人员参保享受补贴
对下岗职工、就业困难群体而言,能参加养老保险是好事,可工资比较低,参保缴费比较困难又让他们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就业、医保尚且得不到根本解决,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就更无暇顾及了。那么,这些人如果交不起费用该怎么办呢?
《意见》中明确规定,要让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及时享受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让他们也能有养老金个人账户。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中人”能拿过渡性养老金
“中人”就是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省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而《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新人”多缴一年多一个百分点
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都按照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以后不管再缴多少年,享受的待遇都一样,这样对多缴费者明显不公平,也使得许多人都有“反正缴够15年就行了,多缴也不会多领”的心理,缴够年数后往往就停止缴费。《意见》中对市民关心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人”就是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其中,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缴费越多退休时领得越多。”刘义庆说,拿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说,原来的计发月数都为120,如果一个参保者的个人账户上累计有5万元,那就是5万除以120,那么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就是416元左右。新的政策规定,计发月数将从40岁对应的233一直递减到70岁的56。可以看出,40岁退休和50岁、60岁直至70岁退休时领到的养老金差距将会很大。
退休时缴不足15年终止关系
今后,再拖欠养老保险费,参保者将有可能被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据了解,对长期欠费者,《意见》规定,凡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终止。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刘义庆强调,养老金缴足15年是个坎,达不到缴费年限而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将只能一次性拿到个人账户里的钱,并且单位缴纳的部分保险费也拿不到手,将拨入我省养老基金。
7月1日起做实个人账户
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据了解,这次调整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仍旧是20%,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减少。
“个人账户里的钱专款专用。”刘义庆说,以前,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钱有可能被支付给正在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参保人员,而7月1日起个人账户里的钱将专款专用,严禁互相挪用,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虽然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账户缩小了,会有所减少,但这将形成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多缴保费,不吃“大锅饭”,自己个人账户金额越多,退休时领得也就越多,总体来说略有提高。
“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目前,我省一些省辖市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即各省辖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管理体制。
“我省下一步要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刘义庆说,我省将努力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市到省提高养老统筹的“档次”,主要是增强互济作用。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这样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障碍。
⑥ 求离退休干部健康休养费文件(湘老干[1987]19号)
按厅局级干部列支400元、县处级干部350元、科级以下干部300元的标准,提取40%发给个版人作为营养补权助。其发给个人部分分别为160元、140元、120元。上述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项目中列支。
今后,在省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前,继续按湘老干(1987)19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⑦ 河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费的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政策规定
人社部发〔2013〕3号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各地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的调整水平认真组织落实,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对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13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3年4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3年3月8日
⑧ 河南省退休人员的健康休养金 什么时候发到位
这个的话你只要到相关部门那里去申请,比如说提交你所有的相关证明,比如说退休证明啊,回出生证明这些的话,答那么说证明你达到了退休年龄或者说是退休条件。那么说他们会在审核之后就会给你发放。毕竟的话你不可能说今天去,然后明天就给你发放,因为他们也是需要调查审核的。也就是说他们也是需要时间的。
⑨ 最新河南省养老保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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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内政审批项目的容决定》(豫政〔2013〕5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省将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原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期废止。
据了解,该办法对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