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退休人员按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有那些
你是问一下。企业退休人员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那些优厚待遇,
一。可以享受退休工资,
二。交够二十五年‘医保后。可免费休检和看病。
三,七十岁后。可免费乘车一成免费景点门票,
四,故去后,可以报销丧葬费,还要领几个月工资。
五,配偶无工作者。可以领抚恤金。
『贰』 请问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和建国前离休老工人待遇有区别吗
一、离休人员:
在解放前参加工作现目前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对于1945年9月2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
二、退休人员:
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待遇只有退休金。
(2)70岁退休休人员的待遇有哪些扩展阅读:
退休条件:
1、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工龄条件。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情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的才符合退休条件。对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应为连续工龄。
3、身体条件。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残条件。因工致残,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5、工务条件。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员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也就是说符合以上退休标准的第3、4、5项条件的劳动者。
参考资料:网络-离退休工人
『叁』 70岁是知青不是退休人员有享受补贴吗
你好?你说的现在已经70岁的人了,到现在没有办理退休对吧?知青如果有单位,并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且户口是城镇户口,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这是劳动保障部去年有一个关于连续工作10年,有单位没有退休的临时工 集体工 等因历史问题遗留问题的通知,有时间你到你们劳动局工资福利科了解一下,知青必须有工作单位,在单位发过工资,如果是办不成退休,你可以申请城镇或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每月几百元的救济金,再者直接可以享受国家每月55元的养老金,不知道是你们那里是否已经在搞养老金试点,祝您身体健康!四季平安!
『肆』 干部退休以后,国家有那些福利政策
网上搜索结果,楼主可以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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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伍』 70岁以上退休人员的每月补贴200元吗
70岁以上的退休员人的退休补贴政策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陆』 退休人员除了养老金之外,还有哪些待遇可以领取
退休以后,除了养老金以外,还能够拿到6笔钱。一是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二是住房公积金;三是企业年金;四是高龄补贴;五是采暖费;六是丧葬抚恤费。下面分离问题,做详细剖析,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协助!
写在最后:
1.关于退休人员来说,退休后领取的不只是养老金,还可享用终身医保待遇。
2.在契合一定条件的状况下,还能够申领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高龄补贴、采暖费、丧葬抚恤费。
3.固然各省请求略有差别,但是该有的类别还是能够申领的。所以千万不要以为领完养老金就完事了,一定要主动到社区(街道)、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理解当地政策,确保能领则领,应享尽享。
『柒』 退休人员能享受退休当年的哪些待遇
一、当年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当年的年假
职工当年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休年假,如果不休年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捌』 退休工资特种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你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希望可以帮你
『玖』 享受退休金己满70岁的老人,其每月有40元的年龄补贴,其社保局是怎样规定的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实施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要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年满70周岁,二是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三是解放后户籍制度建立起为本市城镇户籍,四是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主要是三类对象:职工遗属、退休老龄职工供养的老年家属(即一老养一老)和社会无业无保的老人。
二、为何要设定年满70周岁的条件?
答:设定“年满70周岁”
的年龄条件,主要是为了解决年龄大、本人难以或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他们已不适用通过缴费纳入现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是采取由政府筹措资金为高龄无保障老人提供社会基本养老金及基本医疗待遇的办法。70周岁以上的老人无保障问题,不少是由于当时社会历史原因
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当前这个制度就是要解决这类人群在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70周岁以下的老人,大部分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少部分没有社会保险的无保障老人,也可随年龄增长逐步纳入高龄老人社会保障制度内。
三、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满70周岁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不满70周岁的人员,按照目前本市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续保、补保”的方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确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费的人员,一是通过各种社会帮困措施,帮助其缓解生活或医疗方面的困难,待到达70周岁后纳入本市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二是可多方筹资,通过“续保、补保”解决社会保险待遇。
四、“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条件如何认定?
答:从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同时已经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的,就符合该项条件。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对办理过户籍性质变更的人员的认定,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条件如何认定?
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是指不具有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的资格,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且未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六、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尚未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事务受理中心(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核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部门和社保中心联合审核批准后,纳入高龄老人保障制度,享受这一制度规定的养老、医疗待遇。然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以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医保证》,作为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凭证。对有困难的老人,由社区组织就业援助员、救助协理员等上门服务。
七、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哪些养老、医疗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这些待遇?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待遇目前为每月460元。医疗保障待遇为门急诊医疗费报销50%,住院医疗费报销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核审时,将明确养老、医疗待遇享受的起始年月。养老待遇每月10日发放。医疗待遇目前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医保服务点报销。报销制度实行一阶段后,将完善结算办法,实行持卡结算,个人不再垫付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八、高龄无保障老人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每次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原则上限于一所,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急诊就医的,可选择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九、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医疗费报销是什么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规定执行,但不执行分类支付规定中按比例个人自负的规定。如使用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个人不需要先负担10%的药费,而是按实际药费及报销比例报销。
十、已享受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享受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
答:享受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在未满70周岁以前,可继续享受职工遗属待遇。年满70周岁后,符合高龄无保障老人条件的人员,享受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不再享受职工遗属待遇,同时办理换领《医保证》手续;个别年满70周岁,但不符合高龄无保障老人其他条件的职工遗属,应继续享受职工遗属待遇。
十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等部门发放的生活补贴,是否还能继续领取?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乡、镇)等部门定期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460元的,原相关待遇不再享受,统一享受高龄老人保障待遇;原享受的待遇高于460元的部分,仍由原部门按原渠道予以补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