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员的医保怎么交报销比例是多少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怎么交?
互相帮助,缩小收入差距,分散大病风险。这种互助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人、地区、阶级和世代。如果只有缴费的人才能享受医疗保险,那么就没有医疗保险的必要了。因此,各国医疗保险的一般原则是强者帮助弱者:富人帮助穷人,富人帮助穷人,年轻人帮助老人,健康者帮助病人,富人帮助无产者。
② 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门诊报销比例
上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16。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③ 企业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指的是当地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据了解,大病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职工患大病时,企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及时提供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的来说,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标准如下: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起点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具体拨付起点由各地确定。职工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拨付起点以下部分,个人自付10~20%,其余由单位负担;医疗费用在拨付起点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拨付起点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拨付不低于75%,个人自付10~2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拨付不低于80%,个人自付8~1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超过10000元的部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拨付不低于85%,个人自付2~5%,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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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企业退休老人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各地报销比例是不同的,具体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也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的。以上海市为例,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相关标准、比例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4)普通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扩展阅读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账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账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