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退休人员住院报销
自负段的都是自己...超过了的话,只能到社区(街道)申请补助。
急诊留观室费用是按门诊费结算的。
救护车费用可报吗?也是算门诊部分的。
❷ 上海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2)上海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保险报销比例扩展阅读:
长期住外地人员应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二所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住外地职工医疗费报销卡》
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长期住外地职工转诊、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1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其它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2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❸ 上海总工会保障互助会住院报销怎样报
上海市总工会互助医保《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被保障人自保单生效之日180天后,首次确诊患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之一,可获得每份10,000元互助医疗保障金。
自保单生效之日后90-119天,慰问金500元;120-149天,慰问金1000元;150-179天,慰问金2000元。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1)门诊大病治疗按50%给付;
(2)其余三种情况治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按60%给付;封顶线以上部分按70%给付。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理参保手续:
(1)填写投保单(一式三联);
(2)提供参加人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电脑盘片一张,打印相同的名单二份;
(3)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复印件一份;
(4)缴纳足额保费。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理给付手续:
(1)填写“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提供以下材料:
A、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B、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凭证、家庭病床建床证明;
C、身份证复印件;
D、首次申请时须提供上海银行医保专户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❹ 上海退休大病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是的,去年交185元的今年要交222元,每年都会往上涨一点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保〔2013〕307号)的规定:
(八)“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14年4月1日起,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207元/份;在职职工未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222元/份;2014年“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2013年6月之后退休的首次参保人员、中断后一年内再参保的人员的缴费标准为222元/份;其余社区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444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可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按照标准对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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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上海市总工会互助医保怎么报销
上海市总工会互助医保《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被保障人自保单生效之日180天后(三年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之一,可获得每份10,000元互助医疗保障金。
自保单生效之日后90-119天,慰问金500元;120-149天,慰问金1000元;150-179天,慰问金2000元。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1)门诊大病治疗按50%给付;
(2)其余三种情况治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按60%给付;封顶线以上部分按70%给付。
(5)上海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保险报销比例扩展阅读: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理参保手续:
(1)填写投保单(一式三联);
(2)提供参加人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电脑盘片一张,打印相同的名单二份;
(3)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复印件一份;
(4)缴纳足额保费。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理给付手续:
(1)填写“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提供以下材料:
A、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B、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凭证、家庭病床建床证明;
C、身份证复印件;
D、首次申请时须提供上海银行医保专户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❻ 上海退休老人住院医保怎么报销
到医保窗口工作人员会按上海医保报销的比例给你报销的。
❼ 上海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1500以上住院费用可以报销,51万以内统筹基金支付85%,超过51万的附加基金支付80%,具体如下:
对于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先个人承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1万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
账户内的历年账户资金可用于住院的个人自负部分,历年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若发生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自费费用及分类自负费用需由个人另外承担。
上海市申请住院报销需要的资料:
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临时在外省市逗留时,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于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医保卡、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
急诊住院还需提供出院小结及复印件、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及复印件至本市各区的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审核报销。
❽ 上海在职职工的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报销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
3、上海银行医保认同卡或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借记卡
4、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还应携带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2)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3)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5、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1、单位团体参保
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
2、社区参保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
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为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网址:),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等社保中心打印的相关证明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
第三条参保时间
1、单位团体参保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2、社区参保对象
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无单位的社会新退休人员,可以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但应提供“养老金核定表”)。
保障费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
1、单位团体参保缴费标准
单位团体参保的缴费标准为207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缴费标准为222元/人)。
2、社区参保对象缴费标准
全部社区参保对象都应在2013年六月份或退休后一年内的六月份到社区参保,2014年起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将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标准收取(新退休人员除外),缴费标准如下:
(1)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参保、在2013年6月以后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2)自2014年起以下三类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的相应倍数收取:
①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以后首次参保;
②在2013年6月以后各个年度的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之内的六月份未参保,在以后首次参保。
上述两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
首次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1)
注:n1指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后未参保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③曾经参保但未按时续保,中断以后再参保的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
第一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2)
注:n2指从2013年起计算最后一次续保中断到本次参保所经过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社区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222元/人。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期限
第六条
1、单位团体参保
保障期限为1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
2、社区参保对象
保障期限为1年或1年之内:
(1)六月份参保的:保障期限为1年,自当年6月2日零时起到下一年度的6月1日24时止。
(2)社会新退休人员在退休后2个月内首次参保的:保障期限自当月2日零时起到一周年之内的6月1日24时止。
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
保障责任
第七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以下简称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第八条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九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第十条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额:
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4万元。
当达到累计最高给付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1、单位团体参保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2、社区参保的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日统一为6月1日,必须在六月份到工会服务点办理续保手续(已办理代扣款手续者,本会在扣款到帐后续保生效,本人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未扣到款者,在当年6月份应交现金续保,次年仍继续代扣款,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开始治疗的属免责期内的医疗费用;
2、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分类自负费用;
5、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6、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第6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七条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凭医保凭证就医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大病”不用提供专用收据原件),零星报销必须提供本市各区(县)或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3、尿毒症患者因各种原因住院都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其他患者不需要提供);门诊大病必须提供门诊大病回执;家庭病床必须提供建床、撤床证明;
4、申请给付需提供被保障人的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本市养老金账户复印件。上述养老金帐户之外,被保障人还可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的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上海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
第十八条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或本市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包括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到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帐户内。
第二十条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1、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2、社区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社区参保人员在参保后,若发生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等)变更时,应及时到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者,本会如按原联系方式与之无法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会对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补贴情况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比例。自2014年起每两年调整一次保费。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❾ 上海退休老人住院医保怎么报销
1、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1)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抵消,并不需要个人单独支付再报销;
(2)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2、上海退休老人住院医保报销费用比例按照年龄具体区分如下:
(1)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2)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3)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9)上海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保险报销比例扩展阅读:
1、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照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3、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❿ 退休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按照北京市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例,退休职工分为70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两种报销比例。
1、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5%。
2、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90%。
报销比例和医院级别挂钩,报销比例85%起,最高可累计报销30万元。其中,三级类医院报销范围为85%~95%,二级医院 87%~97%,社区医院90%~97%。
退休人员医保费用报销比例和金额:
1.、门诊(含急诊)
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是1800元。超出1800以上的部分,在符合医疗保险医保报销药品名录的前提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和医院级别挂钩,报销比例85%起,报销上限为20000元。其中:
70周岁以下人员:非社区医院85%,社区医院90%。
70周岁以上人员:90%。
90周岁以上人员:100%。
2.、住院
第一次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650元。报销比例和医院级别挂钩,报销比例85%~97%起,最高可累计报销30万元。其中:
三级医疗91~97%。
二级医院92.2~98.2%。
社区医院94%~98.2%。
90周岁以上人员:100%。
(10)上海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保险报销比例扩展阅读
退休职工医保返还比例
以北京为例,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规定如下: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因此,社保卡里扣每月返多少钱,是与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年龄有关的,与每月交的社保总额并无直接关系,而且通过每月缴纳的社保总额,也不会推算出返还社保卡里的金额。
退休人员医保补缴的政策
1、未达年限者退休一次补足。
根据政策,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职工退休时,应由管理单位在30日内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