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严格工资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执行,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根据中组发〔1984〕4号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省直各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贰』 省部级干部退休后都享受什么待遇
待遇如下:
1、住房:副部级190平方米,正部级220平方米;
2、公车: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办公:中央机关正部级和副部级干部的办公室“上限”要求依旧是54平米和42平米;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乘飞机时可坐头等舱,乘火车时可乘坐软席、动车商务座。住宿时,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叁』 浙江省规范离休干部养老金的文件
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 件 号:浙劳险[1999]230号、浙财社[1999]68号适用范围:浙江颁布日期:1999-9-13实施日期:1999-7-1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精神,现就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增资办法提高养老金。具体办法为:基础工资增加70元;级别工资按照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级别工资新老标准及其差额附表于后)。如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标准增加。例如,某企业正处级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前,级别工资为7级228元,这次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7级从228元调整到350元,基础工资增加70元。因此,该离休干部这次每月可增加养老金192元[(350—228)+70]。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二、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今年起可将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必须在9月15日前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原行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的养老金暂按每人每月120元预发,待离休金“套改”、正式确定级别工资后再按标准补发。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肆』 浙江省对高级职称退休后退休金有政策规定吗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内加基本养老保险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伍』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5)浙江省财政厅离退休人员待遇扩展阅读:
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退休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务员退休制度
『陆』 浙江省2016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您好!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从今年起为浙江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仅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当前切身利益,也攸关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此次调整后,预计全省将有540万企业退休人员和54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惠及近600万退休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待遇,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由以上三部分构成。
定额调整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的部分,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部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将于予以适当倾斜。2015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谢谢阅读!
『柒』 离退休人员待遇怎么调整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捌』 浙江省正厅级退休工资多少
各地方的工资标准差别较大,基本工资有6000元,有的能达10000多元。当然,其他的额外收入就无从计算了。一年收入收入也不过十七八万。
『玖』 事业单位三类 退休待遇
一、 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补助补贴项目再次简化归并
(一) 未参加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7项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51元(禁食猪肉民族54元);
2. 将退职人员(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6元(禁食猪肉民族39元)。
(二) 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补贴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46元(禁食猪肉民族49元);
2. 将退职人员的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5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1元(禁食猪肉民族34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一) 将离退休人员接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改称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
(二) 将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1996]鲁组通字3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进行合并,称为增发离休费、增发退休费。
(三) 将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5]6号、[1986]鲁人老字第7号、劳字[1988]42号、鲁老[1988]9号、[1990]鲁人退字第14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进行合并,称为生活补贴。
(四) 将离退休人员分别于1992年1月按职务、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归为一类,称原职务(岗位)补贴。
(五) 对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项目,也按上述办法实行归类管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 这次简化归并和归类管理本着不增加财政开支的原则进行。各市(区)各单位要按照实际执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归并归类,不得增加或减少。
(二) 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过程中,要对离退休人员逐人填写《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并装入本人档案,同时向离退休人员解释清楚。
(三) 这次简化归并和归类管理后,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以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中的有关项目也进行相应调整
『拾』 国家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多少
离休干部待遇规定全文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