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晋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
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九日
⑵ 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一般为20个月的基本工资。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山西临汾退休人员病逝抚恤金扩展阅读
抚恤金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⑶ 山西省临汾市粮站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如何发放的
问一下当地的社保局,可以得到准确答复
⑷ 山西省2015年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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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1)享受条件: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享受标准: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二)相关政策规定
1、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7月1日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月1日根据职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时,其丧葬补助
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一)——1、2之规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述(一)——3规定标准的50%发给2
3、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到 16周岁失去供养条件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丧葬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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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到16周岁失去供养条件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丧葬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⑸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谢谢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标准: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回葬补助费调整答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⑹ 山西省太原市铁路局退休的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应该是多少
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抚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业单位版: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抚待权遇为:
①丧葬费:5000元;
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2、企业单位:
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
⑺ 退休死亡抚恤金在哪领
企业职工去世后、把医疗费用报销完,家属或家属单位去注销个人帐户、并提取个人帐户的余额;家属需带身份证、参保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去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并提取社保个人帐户余额;同时领取丧葬费,丧葬费的标准: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工资;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各省市统一规定。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7)山西临汾退休人员病逝抚恤金扩展阅读: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⑻ 山东省最新退休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精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试用。
(8)山西临汾退休人员病逝抚恤金扩展阅读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⑼ 山西省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是多少
这个你要看了,每个地区不同,所以每个地方的金额也不一样,这个你只有到你们当地部门去问这个东西都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