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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房屋修缮费是否发

发布时间:2021-10-17 21:43:51

❶ 退休后发给安家费房屋修缮费什么部门给

说句实话,客运段是铁路部门最黑暗最垃圾的部门!我朋友等一安家费等到现在还没拿上,都半年了!

❷ 物业公司执照上有房屋修缮这一条,是否物业公司机打发票可以开房屋修缮费

错误
因为:物业公司营业执照上门的房屋修缮是属于物业管理方面里面的小修,比如说修补墙面,粉刷等小修,而中修和大修是要开发商来派专业的施工队来处理的,你的理解错误了。
如果物业公司开了发票也只是一般的房屋维修,而不是专业的。就是一个凭证而已,起不了多大作用。

职工退休修缮费问题

没有的,你去劳动局告他们,他们就怕了

❹ 夫妻双方是双职工的退休后都能领取房屋修缮费吗

是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❺ 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在合同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合同法的规定,自己学习。

❻ 房屋修缮费属于什么经济类别

房屋的修缮费用属于自己的经营费用,并不在国家管理范围之内

❼ 个人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修理修缮费能否扣除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由于房屋地板已坏,购买了新地板进行修缮,取得工商统一发票,这部分修缮费用,能否每次以800元为限在税前扣除?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此,上述地板修缮费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❽ 广东省省直单位退休人员是否可以领取“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有相关法规政策可以查阅参照吗

广东省委、省政府从2009年6月起给省直单位公务员发放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人均每月1000元起,并从4月开始补起,退休人员也有发,一直发到老死。陈姨2009年从广州农讲所退休后,每月能领到463元的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以下简称“双补”)。据陈姨了解,2009年6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省直机关公务员增发“双补”,广州市也参照省里的做法统一发放。根据要求,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双补”金额按照在职人员每个月总收入的15%发放,与在职人员同样办理。
“按照这个标准,我一个月应该有1000多元的‘双补’,算下来3年多我少拿了2万多。”陈姨发现,所拿的“双补”并没有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的待遇,且农讲所还有另外5名退休人员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接访的市文广新局纪委书记练怡回应说,将争取在3月份将此问题解决,但问题的解决程度还要看政策,如果退休人员的“双补”确实少发了,将依照政策补齐,若不存在少发的事实,则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希望上访者能理解。

❾ 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是否可享受房屋修善费的规定

是个抄人产权房修缮还是直管公房修缮或者是单位自管房的修缮呢?修缮费用与房子的产权类型有比较大的关系,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身份与修缮费用并不存在太大的关系,建议您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找相关的物业部门或者房管局咨询。
可供参考的发条:《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第二十条 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第二十一条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❿ 2012年城镇住房修缮补贴

附录二 费用标准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二、本标准包含按规定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总承包服务费等五项费用,与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由于修缮施工而发生的“占地费”、“申报掘路施工手续费”、“绿地保护赔偿费”等由修缮投资单位负担,另行结算。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1.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
1.1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指按照规定支付企业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补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岗位工资:指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职责和要求支付的工资。
(2)薪级工资:指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工作表现支付的工资。
(3)绩效工资:指按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支付的工资。
(4)津贴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
(5)其他补助:指交通补助、通讯补助、误餐补助等。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执行社会义务等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1.2办公费:指企业管理人员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软件、电脑耗材、存储介质、网络、影音图像制品、书报、通讯邮资、会议、水电、烧水、集体取暖及生活用燃料、物业管理等费用。
1.3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发生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及牌照费等。
1.4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管理和实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交通工具(机动车)、电脑、设备、仪器、安全监控系统等的折旧、维修、大修或租赁费。
1.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摊销费。
1.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集体福利费、职工体检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冬季供暖补贴、因公外地就医费、职工疗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贴)等费用。
1.7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雨衣、雨鞋、防暑降温等费用。
1.8工程质量检测费:是依据现行规范及文件规定,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结构、建筑节能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测费,不包括对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室内环境等所发生的专项检测费用。
1.9工会经费:指企业依照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如:工会活动经费、职工困难补助费等。
1.10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取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等所发生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比例计提。
1.11财产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等费用。
1.12财务经费: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的工程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财务费用。
1.13税金: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14其它:上述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科技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咨询评估费、投标费、租赁费、保险费、审计费、公(鉴)证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协(学)会会费、宣传费、共青团经费、董事会费、上级集团(总公司)服务费、民兵训练费、绿化费、“门前三包”等。
2.现场管理费: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内容包括:
2.1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指按照规定支付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补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质量、安全、测量放线、检验试验、管理(不含材料人员)、消防、门(警)卫、炊事、服务等人员。
2.2现场办公费:现场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软件、电脑耗材、存储介质、网络、影音图像制品、通讯邮资、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及现场临时宿舍生活用燃料(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等费用。
2.3差旅交通费: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工地转移费、项目经理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等。
2.4劳动保护费:项目经理部按照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防寒服、雨衣、雨鞋、防暑降温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作业的保健补助等费用。
2.5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上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的使用、维修和摊销等费用。
2.6工程质量检测费:是依据现行规范及文件规定,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结构、建筑节能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测费,不包括专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7财产保险费:指施工现场用财产、车辆的保险费。
2.8其它:除上述费用以外所发生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临时工管理费、咨询费、广告宣传费、“门前三包”等费用。
3、规费
3.1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金。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生育保险: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3.2住房公积金
指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5.税金: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计人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6.总承包服务费:指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配合、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1)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两种服务形式:
①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务。
②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如:现场办公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
(2)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包括: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验、点交、保管、协调等有偿服务内容。材料(设备)价格计算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人直接费中。结算时,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五、有关规定
1.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子目的,仍执行本专业工程的取费标准。
2.工程质量检测费含在现场管理费中。
3.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
4.专业工程造价:由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组成。
六、计算规则
1.企业管理费:
(1)土建工程、古建筑工程:以直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利润:
(1)土建工程、古建筑工程:以直接费和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以人工费和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3.规费: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4.税金: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按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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