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工资有什么区别
当然是原单位发。
一.吉人联[2007]6号文《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发放意见》明确规定:“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的执行范围为省直在长的事业单位”。没有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排除在外。
二、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人数庞大,国家财经负担很重,虽然养老金几经调整,也只能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退休职工养老金相对滞后,比如,1998年的1000元和2008年的1000元,绝对是不同的两个概念,1998年养老金1000元,几经调整,2008年升到1300元,生活水准最多只能说维持了原有水平,这是纵向分析。再横向比较,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上升,职工工资不断增长,刚工作不久的职工工资就二千多元,而很多工作一辈子的退休职工退休费只有一千多元不到二千,退休职工实际生活水平相对下降,这,有失改革的公平原则。国家也看到了这一点。现在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的主要改革内容有:事业单位职工不但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要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其精神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保障基本生活,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能提高生活水平,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成果,防止退休后生活水平大幅下降。这一切都在试点中。那么,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也就是现在,国家是什么政策呢?国家的政策是:“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标准的同时,离退休人员增加适当离退休费。”(摘自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所以,在在职职工新增绩效工资的时候,给离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以体现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我们再逆向思维一下:在吉人联字[2007]6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新增生活补贴发放意见》文件中分类阐述了如何给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差额拔款事业单位、自支自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我们知道,自支自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参保了,如果政策是不给他们发放生活补贴,那么有必要在文件中大篇幅阐述如何给他们发放生活补贴吗?有人可能说,有不参保的。我们说,参保是我国劳动法规规定的,不参保,单位法人是违法的,难道政府部门文件会为违法个例大篇幅阐述政策吗?
有人认为,领重了。其实是两个慨念,社保发的是基本养老保险,生活补贴是和事业单位以后实行的职业年金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
这是个人见解。希望和提问者商讨。
Ⅱ 为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关于离退休人员行业自建补助等统筹外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中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Ⅲ 不能自理离退休人员有每月400元补助的规定吗
如果是困难家庭,可以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尤其鉴定有残疾等级会有相应的补助。
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什么时候能发放生活补贴
事业单位绩效工抄资对在职袭人员叫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叫生活补贴。在绩效工资政策标准中按照离退休人员原岗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规定有不同的生活补贴标准。这与已经拿到手的离退休费无关——在离退休费之外发放的,当然是增加了收入。
Ⅳ 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