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的年龄及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版完全丧失工权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1)事业单位管理条例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Ⅱ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退休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 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 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 方式
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 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社保公司在国家干部、固定职工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以本规定的给付项目和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 金。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社保公司按单位和上述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在上述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计发养老保险 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工人参照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基金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临时工按规定其他人员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 金。
本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
第七条其他人员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各地确定的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逐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 金。
第三章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费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具体缴纳办法是: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向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并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比例应控制在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25%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扣,汇缴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九条其他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按其个人实得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费额和个人自交的费额两个部分组成,统一由用人单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存如在银行开设的其他人员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比例和个人自交的费额,要本着有利保障、用人单位可以承受的原则,由各地按不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缴费水平以及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第十条单位补充养老保险 所需费用从单位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按应缴费额日征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应的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现行的规定为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均以元为起算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
(一)退休费;
(二)退休补助费;
(三)生活补贴费;
(四)副食品价格补贴;
(五)粮油价格补贴;
(六)死亡丧葬费。
上述给付项目,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月拨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或直接发给本人。
第十五条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集体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 金项目为:
(一)按其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的养老金;
(二)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三)医疗补助费;
(四)死亡丧葬费。
第十六条 临时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采用个人养老金的给付办法。投保人在缴费期死亡的、其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标准从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中支付死亡费。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退(离)休、退职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终止合同且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缴纳养老保险 费年限,一次性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十年(含十年)以内的,每年按一个月标准工资发给,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工作变动调往不在本规定范围其他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划转由原承保机构与其调入单位的承保机构商转。在本规定范围内调动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改由调入单位继续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不变。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其养老保险费仍须由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其他人员的养老金给付,采取个人养老金的给付方法。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第五章养老保险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金采取县(市、区)自主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并逐步向全省统筹过渡。
第二十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按统筹养老保险 金总额的2%提取,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款专用。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市)、县(市、区)机关社报公司的行政和业务管理费用的开支计划,须报省机关社保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关社保公司筹集的养老保险 金和业务管理费用收入免征税收,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保值增值的收益与存入银行所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对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帐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帐建卡,工作单位变动,卡随人转。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终结余除适当留存周转金外,其余上交同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 金若发生收不敷支时,从同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拨款;仍不敷支的,经征得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调整统筹的缴费比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精干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 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养老保险 金的统筹、养老金的给付和管理费收支,执行全省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有权稽核属于本规定保险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费。
弄虚作假的,除应补缴或追回款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参照本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事局会同省体改委、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Ⅲ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补贴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符合《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豫劳险字(82)第33号)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范围和计发比例细则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后获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国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突击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5、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河南省优秀专家,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减去按照豫政[2006]7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四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二、三等奖,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豫劳险字(82)第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Ⅳ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事业单位退休,是按职务与职称的高低发放退休金,工龄每超过五年,退休金就增加5%,独生子女的再加5%。
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一、(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Ⅵ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一、退休许可条件:
(一)、干部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人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申请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档案于养老保险手册。
三、许可程序
(一)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用人单位提交《退休审批表》于养老保险手册;
(二)核实其档案年龄、工资标准及缴费记录;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拓展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一)男年满六十周岁,版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权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Ⅷ 事业单位。领导有权私自聘用退休人员吗
无权聘用。
事业单位无自主用工权,如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事业内单位人事容管理条例》的规定招聘,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已退休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私照乱用的应当予以清退。
Ⅸ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有关规定
1975年那一年应该算1年,退休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以年度来计算的,而不是以月回份来计算的;事答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