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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退休职工抚恤金发放标准2019年

发布时间:2021-10-12 21:46:56

㈠ 宁夏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首先建议你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无论哪种性质离休干部都可以咨询老干部局,他们的离休干版部政权策文件是最齐的(非本地的,由各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的政策不算)。此外,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咨询人事局,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可以咨询社保。

根据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㈡ 最新退休职工抚恤金发放标准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转自一亩地

㈢ 社保退休死亡抚恤金标准2019年

亲属抚恤金按照抄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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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请问,目前宁夏银川市各类人员的丧葬费各是多少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和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2号)规定,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丧葬费(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11143.50元(2011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14.50元的3个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继续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0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0个月)

退休社保死亡抚恤金标准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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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专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属)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有文件的:

㈥ 我看了几个2019年抚恤金标准都不一样,到底2019年做扶恤金标准是多少

不同情况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1、机关工作人员: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0倍。

2、事业单位人员:定为烈士的,按上诉烈士标准发放;其他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20倍。

3、企业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工资。

以上是有明确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病退人员等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则是由各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

(6)宁夏退休职工抚恤金发放标准2019年扩展阅读

以下是地区抚恤金标准(以贵州省为例):

1、离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基数,分别按3个月、2.5个月、2个月和2个月的总额计算。

2、退休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总额计算。

㈦ 宁夏回族自治区离退休死亡人员遗属有抚恤金发放多少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宁夏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抚恤金为2007年自治区平均工资20个月计43683.33元。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

三、资金渠道
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4年6月4

㈧ 抚恤金发放标准2020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㈨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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