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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退休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2 10:53:45

『壹』 重庆市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1)重庆市企业退休政策文件扩展阅读:

抚恤金相关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贰』 企业退休工人的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文件

办执照没问题,免个税什么的。
但你想创业贷款就没戏了,叔叔,你都退休了。。。银行肯定不肯把钱贷给您

『叁』 求最新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肆』 重庆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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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市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困难“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困难“双解”人员可享受的缴费补贴与“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补贴标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困难“双解”人员,可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乘以缴费比例20%计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以下简称“缴费额”)的2/3享受缴费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双解”人员,可按缴费额全额享受缴费补贴;其他困难“双解”人员,可按缴费额的50%享受缴费补贴。
三、个人应缴费金额
困难“双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为本人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由选择确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20%)减去应其享受的缴费补贴金额。
四、补贴期限
对在2010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0年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对2011年1月及以后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五、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主体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二)申报资料
1.《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报表》;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与出再就业中心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5.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略)
六、其他
(一)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享受50%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直接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额享受2/3缴费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困难“双解”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可申请享受100%缴费补贴。具体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政策咨询电话:63891136。

『伍』 重庆市 事业单位 退休制度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开始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 .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㈡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㈡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㈢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陆』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为什么现在还不出政策

今年1月1日起 重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上涨10%
2015-04-14 13:55:19 来源: 华龙网 8 条评论
【摘要】 重庆的企业退休员工们,今年起,可以多领点养老金了!今(14)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称,今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迎来第11次调整,涨幅将和退休时间、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总体上涨10%。上涨部分,将在本月底前兑现到位。

华龙网4月14日13时30分讯(实习记者 黄宇)重庆的企业退休员工们,今年起,可以多领点养老金了!今(14)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称,今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迎来第11次调整,涨幅将和退休时间、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总体上涨10%。上涨部分,将在本月底前兑现到位。
按照退休时间 一档涨100元二档涨60元
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这是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中央规定,总体调整水平按照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提高10%确定。
本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与退休时间挂钩。按照退休时间不同,可划分为两个档次。
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缴费每满1年涨3元 再按七个档次叠加
除了退休时间,本次调整还将考虑缴费年限。市人力社保局称,首先,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然后,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主要分为七个档次。总体而言,缴费年限越长,涨幅越大。
具体来看,缴费年限在15年及其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四类群体可享优惠 85周岁以上每人每月涨100元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企业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将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其中,1953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上涨4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上涨40元。85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上涨100元。9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上涨100元。
按照政策,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但现在已经是4月了,此前的上涨部分怎么办?市人力社保局表示,目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正抓紧组织实施兑现工作。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本月底前兑现到位。
明日起,市民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也可登录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或拨打12333咨询。
来算算账:
按照新的调整办法,市民到底能多领多少养老金?为此,记者以市民张女士为例,算了一笔账。张女士今年65岁,2005年10月退休,缴费年限满30年。
首先,按照退休时间来看,由于她在2005年底前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每月可增发100元基本养老金。
其次,按缴费年限算。30年缴费年限可增加90元。最后,按缴费年限分档挂钩算,张女士属26—30年一档,可增加45元。
三个部分加起来,张女士本次上涨的养老金为100元+90元+45元=235元。

『柒』 2016年重庆市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重庆市男女职工退休年龄多少岁

国家并未出台新的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事业单位依然是男60周岁,女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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