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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干部护理费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09 07:20:15

⑴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省赣财社【2012】70号文件精神规定,目前,我省执行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400元。

因公致残和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批准后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护理费。此外,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实报实销,具体由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企业退休干部护理费文件扩展阅读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⑵ 退休老干部护理费申请书怎么写啊劳动局的人说要先写个申请书才能申请护理费,申请书和那申请表一回事吗

您是老干部工作者还是老干部家属?按照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退休干部没专有特殊护理费。目属前文件明确了的,是指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每人月均可享受特殊护理费200元;如离休干部本人患病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批准,再可享受600元的特护费。已享受此待遇的离休干部,身体恢复,且生活能自理,经核实,600元特护费不再享受。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可与当地县级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咨询。

⑶ 离休老干部护理费

1.标准: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年满70周岁、患有癌症者每人每月15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每人每月400元。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分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一部分护理依赖三种情况,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标准发给护理费。

全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正常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劳动局人事科交表并交纳鉴定费用,然后鉴定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鉴定。工资发放单位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发给护理费。

具体标准为:①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400元;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500元;③完全护理每人每月600元。(上述三项都含基本护理费300元)。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⑴部分护理依赖: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动等5种动作,其中有一种不能自理。

⑵大部分护理依赖: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动等5种动作中有3种动作不能自理。

⑶完全护理依赖: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动等5种动作都不能自理。

3.执行时间:1998年1月、2001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2005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

说明: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鉴定护理依赖程度的,执行时间为:从医疗鉴定部门批准时间的下月执行。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⑷ 中组部关于离休干部医疗费,护理费扩大发放范围有哪些内容

那个文件老了,已经被新文件换了。
老文件时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财 政 部 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通字[2008]48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体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护理费的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7目到1945年9月2目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二、对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
三、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11月12日

新文件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⑸ 建国前退休干部有没有护理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成为离休,离休干部有护理费。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⑹ 求离退休干部健康休养费文件(湘老干[1987]19号)

按厅局级干部列支400元、县处级干部350元、科级以下干部300元的标准,提取40%发给个版人作为营养补权助。其发给个人部分分别为160元、140元、120元。上述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项目中列支。

今后,在省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前,继续按湘老干(1987)19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⑺ 退休老干部护理费申请书怎么写

您是老干部工作者还是老干部家属?按照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退休干部没有特殊护理费。目前文件明确了的,是指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每人月均可享受特殊护理费200元;如离休干部本人患病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批准,再可享受600元的特护费。已享受此待遇的离休干部,身体恢复,且生活能自理,经核实,600元特护费不再享受。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可与当地县级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咨询。

办理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离休干部,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费);2、老干部处受理,看是否符合条件;3、填报申请表格;4、带齐材料(材料要求:病历,各种化验检查单,X光片,出院小结,身份证);5、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

申请表格填报完毕后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处核准。

⑻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⑼ 最新离休干部护理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⑽ 不能自理的离休老干部最新的护理费标准什么文件号是多少从什麽时间开始的要求详细点~湖南的

2008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

自2008年1月起,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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