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肇事赔偿误工费如果已经退休该如何计算具体请进
1.退休了,就不存在收入损失,所以没有误工费
2.护理费的话原则是一个人计算的,除非医院出具证明需要一个以上人员护理,自行护理,费用计算类似误工费,即应有单位出具证明请假的天数,再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收入以纳税证明为最有力,否则按照当地该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乘座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乘座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像你母亲这种腿受伤的请况,乘坐出租车是合理的。
4.没有生活费这种说法,指的是抚养费,在你这个案子中,你母亲没有需要抚养的人
5.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6.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7.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都属于应该赔偿范围。
8,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不超过50000,但不少于1000
9.交警会进行责任认定,并主持调解,但如调解不成,只能像人民法院起诉,交警是无权强制进行赔偿数额认定的
像你这种情况,由于肇事车辆是属于无牌照车辆,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期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2. 在交通事故中退休工人的误工费如何赔偿
这个属于民事责任,主要还是靠协商解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3. 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害是否可以主张赔偿误工费
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则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不能主张误工费。主要理由是:
一、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的并非个别现象。司法实践对现实生活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也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4. 退休人员遭受人身损害,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根据第17条规定,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与受害者是否退休无关。根据第20条规定,误工费应按实际损失的工资总额计算。一般而言,没有从事其它有收入的职业的,实际损失没有减少,不能主张误工费;从事了其它有收入职业的,可以主张误工费。
5. 民事纠纷退休人员轻微伤赔偿误工费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的行业另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保护。退休年龄并非是认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一定丧失劳动能力。这一规定是对享有退休工资待遇或者已年满60周岁的男性而言,并不排除职工退休后有返聘或者再劳动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说有没有误工费需要看被害人的举证情况
如果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的证据
需要赔偿误工费的
6. 退休返聘人员可否主张“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目前广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观点一: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主张误工费不能支持。观点二: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受害人还能劳动,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两种观点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应当区别对待。 误工费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送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 国家相关法律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劳动岗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 综合上述情况,对超过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7. 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退休人员有误工费赔偿吗
一般来说退休工人没有误工费的赔偿,但是如果可以证明他是有工作的,可以酌情支持的。
8. 法律问题!退休老人要求赔误工费,是否合理
不为求赏,只愿帮忙!
鄙人试探着为楼主解答,供参考!
1.“我自己的想法就是,既然老人已经退休人员了,不存在经济收入,不应该赔老人误工费,而已原告只有老人一个,误工费乘以2个人也不合理吧?但要指出这点需要举证的证据,我如何能找出证据证明老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呢? ”
楼主的这一想法,确有道理!80高龄的退休老人,不太容易找到“有报酬的工作或劳务”;退休金是由原工作单位支付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不会因为老人受伤而停发(只要不因伤去世)。如果诉讼的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受伤老人举证证明自己因伤而影响工作或劳务,因而造成误工损失。楼主只要审查老人提交的证据(诉讼中属于防守策略),当然,如果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不妨提交给法庭。
2.“在起诉状上,老人其中一项要求赔偿误工费:99.72元*5天*2人=997.2元.这样合理吗? ”
依鄙人推断:老人可能索赔的是“陪护误工损失”,是按照二人陪护(*2的来由)、陪护五天(*5的来由)、每人每天工资收入99.72元的标准,计算陪护人的误工损失。当然,楼主也可以要求老人提供陪护人“因陪护而引起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据”(例如,单位的出勤考勤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陪护必要性证明等)。
如果受伤老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估计法庭会支持老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注意,举证责任仍由老人一方承担,楼主可以“防御性”审查质证。
3.老人的退休金,不属于劳动收入,也不会因老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而停发!恐怕,老人也拿不出退休金因受伤而停发的证据来!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