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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去世谁办告别

发布时间:2021-03-16 19:33:58

1.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能否举行仪式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如果家人认为有必要,也有条件的话,当然可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2. 退休职工去世后 都需要办什么手续 去哪办 要准备些什么

一、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应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单位,由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单位填写《离退休(退职)人员减少表》,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复印件1份。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发放去当地人社局办事窗口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死亡人员身份证、社保卡、火化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人员火化收据原件;

3、继承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退休人员去世谁办告别扩展阅读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负伤或退休后死亡,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2个_月;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12个月。

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付给丧葬补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付给家属丧葬费和一次性的抚恤费。

如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原工作单位可给予定期或临时性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3. 单位给已死亡的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应该由谁领取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

领取丧葬费所需证件

企业退休职工在家死亡的,其亲属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直系亲属带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

4.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需要什么材料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冀劳社[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7-18 执行日期 :2006-7-18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及居住现状,结合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 (一)社区管理。地处城市市区的企业,所属地社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具有接收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二)企业社区管理。依托现有企业建立并经民政部门认可的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活动健全,由省和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挂牌,纳入当地宏观业务指导,作为社区管理。 (三)委托企业管理。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健全,基础设施完备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规定进行“统一挂牌、统一管理、统一工作职责、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培训”后,实行委托企业管理。 (四)对居住在河北省区域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原则、范围和工作程序 企业按退休人员居住地,以市辖区域为范围,向设区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移交。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作程序向所属县(市)、区,街道、社区移交。移交范围是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移交工作方式原则上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执行。 确认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企业归属何种社会化管理形式原则上由企业、企业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方共同确认。其程序是企业按照全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署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要求,根据本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填写《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申报表》(一个企业有多种管理形式的应分别报送),经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同意后,报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审批后依照所属形式进行移交。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前应将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按照省统一规定文本格式进行采集录入(省级数据库已有数据可转换使用),形成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电子文本(以下简称基本信息电子文本)。 (一)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移交 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表》、《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经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按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程序向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本文第三项规定整理后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退休人员到社区登记后的基本信息统计汇总后提供给企业。 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经补充完善后,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库。同时,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劳(英)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孤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统筹级企业特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重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和《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工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 接转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退休党员常年居住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 新退休人员由企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领取《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企业应在当月内持《登记表》到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各设区市办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移交工作程序,按照当地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向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移交。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信息,每季初汇总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登记后,企业携带退休人员档案、《登记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到企业退休人员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工作程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确认为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挂牌,挂牌后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以后每年第二季度初(1-10日)报送一次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每年第三季度初(1-10日)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一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劳(英)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孤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特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重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和《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工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 新退休人员由企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并领取《登记表》,企业将《登记表》送达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并告知本人。 各设区市对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和委托企业管理的挂牌格式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落款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 (三)居住在河北省区域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新退休人员的管理。已经退休的,由企业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并备案。新退休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企业审核同意后,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批准后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纳入异地管理程序,管理服务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企业共同负责。 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保管方式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不得在县(市)、区级存放。二是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暂委托企业保管。 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暂不移交,只移交《养老保险省本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信息表》。 企业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前,要整理规范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对企业已经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持原有的分类和装订顺序;尚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要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整理、统一装订;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缺少退休审批及相关材料的,企业要予以补办;对不能补办的材料,企业要出具说明,注明材料缺少的原因和名称,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时,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档案材料目录》、《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的内容,办理人事档案交接手续。 四、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一)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实行社区管理形式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的,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整增加额等基本信息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设区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退休人员档案保管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调整额进行修正。 其它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仍按现行审核、审批办法进行。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结束后,由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将《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存档并装入本人档案。 (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每年三月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认证工作主要程序是:退休人员到常年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按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三个月以上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级填报《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以下简称《停发(恢复)报告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发其养老金。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后,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级填报《停发(恢复)报告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恢复并补发养老金。在国外居住的退休人员,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企业离休人员也应纳入认证范围。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造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要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办理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手续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报告表》,报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汇总后分别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帮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丧葬补助费手续。 对符合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和抚恤费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填报《遗属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申报表》,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规范退休人员流动程序 退休人员居住地变更超过六个月的,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原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登记表》(以下简称《流动登记表》),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登记后,由本人或亲属持《流动登记表》和《信息表》到转入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任务 1、完善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工作。 3、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组织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和设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关系,并制定相关业务政策。 5、负责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实施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 6、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企业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培训。 (二)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任务 1、接收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按居住所在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对辖区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中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 3、建立辖区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做好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和养老金领取认证工作。 4、负责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联系和业务报表的汇总上报。 5、负责组织区域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参与当地的管理服务工作、党员组织活动、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三)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退休人员所在社区管理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按规定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情况。 2、按时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企业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生存状况调查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3、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4、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5、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6、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其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四)街道和社区及企业社区的任务,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责任承担。 六、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落实到位是顺利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完善管理服务职能;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做到管理人员到位、工作经费到位、退休人员活动场地到位。已建立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要适应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冀劳社办(2004)228号文件规定,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移交进度提出拨付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省、市结算补助有关市。实行社区管理的,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拨,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和委托企业管理的,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补助标准,将其补助金额的50%向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核拨,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在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乡镇)管理时,按照退休人员居住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暂不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使用范围按照冀劳社办(2004)228号文件执行。 (三)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整合城市街道和社会资源、建设完善街道和社区体育设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以满足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的退管活动场所要向周边社区和退休人员开放。 七、提高认识,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按照居住地政府规定程序办理。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干部,要保证他们享受到相应的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政治待遇。街道和社区要及时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把这项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 请问一一企业退休人员去世,一切证件都提交到社保局了,多长时间能拿到丧葬费

退休人员去世领取丧葬费的时间是7个工作日办理,最迟到下个月发工资时到卡

6. 企业退休老人去世后,怎样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

退休老来人去世后丧葬费的源领取: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7. 退休人员去世如何办理销户手续

一、申请手续: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收缴)。

2.《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亡证明是外省市或国(境)外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家属应到死者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或乡镇卫生院(农村)换取本地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相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3.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审核程序:

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依据:

无。办理此业务不收费。

(7)企业退休人员去世谁办告别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8. 退休人员去世,企业方如何办理社保注销,需要哪些手续

你得说明一下你问哪里的情况,各地规定很不一样,免得被误导。在内上海的话,企业经办人容要去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终止,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对于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人员除外);
(2)对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养老人员,需携带下列资料:
①供养直系亲属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关系资料(劳保卡)复印件。
(3)对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死亡时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9.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的丧葬费怎么办理

退休人员去世后凭死者的退休证和死亡证明去当地的社保部门领取死者生前20个月的退休金和伤葬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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