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退休工人重病(癌症)死亡,其家属没有工作,是否也有抚恤金的问题.
既然抚恤金和丧葬费已经落实了,这方面我就不和你罗嗦了。下面主要和你说下遗属的困难补助申领问题。
山东省关于遗属困难补助。执行的是2009年12月的标准。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其中临沂市内三区每人每月达到320元,九县达到280元。别的地方就不和你罗嗦了。
如果死者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则遗属每月补助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如果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前两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后面这几项不适合你,因为你爹妈有子女)。
如果有多名遗属申请补助,则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退休金。
所谓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子女未满16周岁的;
5、死者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回到你的问题,看有几个人能享受遗属补助的应该一目了然了吧。补助的标准也有了,自己打打小算盘罢,该争取的一定要争取!!!
节哀顺变!
补充:这个遗属补助资格与是不是重症死亡没有关系的.你爸没有工作,可看作是以你妈的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关键是看你妈去世时,你爸是不是已经达到60周岁了.或者看你爸是否还有劳动能力.如果未到60岁,而且还有劳动能力,是不够条件申领的.---不好意思啊,文件是这样解释的.
『贰』 我父亲是攀枝花市普威林业局退休职工,现年68岁,因患癌症去世,请问丧葬费用如何报销
不是有医保吗,另外还可到当地社保大厅领取定额丧葬费和抚恤金。
『叁』 退休人员查出癌症,还能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吗
去民政局申请补助是有条件的,像查出癌症,是不能申请补助的,不然内全国所有的癌症不都可以容申请了嘛,不过你可以咨询下民政局,这种病能不能算特种病。此外,如果你看病自费付的医疗费比较多了,造成生活困难了,可以向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医疗救助,不过前提是要产生医疗费。具体政策还是问下当地民政局
『肆』 我老爸攀枝花退休工人,15年生癌症在四川动手术,17年复发了,门诊的
去社保中心问问
『伍』 请问:退休职工因患晚期癌症是否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具体可以咨询你的主治医师。化疗的同时建议采用中药扶正调理治疗。效果更好。
『陆』 我想问下,攀枝花市退休职工.癌症放疗给报医保百分之多少
这是不是说,一些进口药品有很多不报告!化疗是不是一件好事,正确的饮食是最好的化疗。如:“艋舺”昆仑景观,亚麻子油,柠檬加酸奶。是很不错的,但要正确地使用。加
『柒』 退休后得了癌症,单位能否给予补助
你好,这个得看单位的政策了,一般癌症是属于大病报销的范围的。
『捌』 退休职工发生癌症等大病怎样报销医疗费用
凭医保卡住院抄,检查确诊治疗,填袭写大病审批表,住院期间直接报销(只花个人承担部分)。
异地看病凭三甲医院转诊证明,门诊、住院收据,5万以下到该医院报销,超过部分到医保中心转人寿保险公司报销。具体按当地规定办理。
『玖』 .职工患癌症期到了退休年纪享受什么时候待遇
相关资料供参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该文件规定,朱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为8年,医疗期为9个月。自2011年4月至当年12月底,朱某已经实际享受了9个月的医疗期。除此之外,朱某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不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没有规定医疗期可以延长。此外,严格从文字含义理解,“适当延长医疗期”要“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如果不批准,医疗期也就不能延长。劳动法律要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但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劳动者因病不能工作,用人单位愿意无限期支付病假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值得赞扬,但不能将此设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企业将难以承受,最终将对绝大多数劳动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因此,对于患癌症的职工来说,医疗期满后应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再依法主张权利。而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