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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人员退休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1 21:04:44

❶ 民办教师退休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回学校的教师答、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在全国都是一个大问题。教育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民办教师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可退休后却老无所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是不和谐的。目前,很多省市也在逐步改革,像江西、浙江都出台了相关政策,也有人联名上书,有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社会问题,相信最终会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要知道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需要时间,而且这主要是地方负责,更增加了难度。
但是开始三年可以领退休金,说明你们那肯定有相关政策,只是有关部门的问题吧,

1、你可以到发退休金的部门了解情况,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2、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这一问题;

3、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4、寻求媒体的帮助;

5、信访,向上级部门反映。

❷ 民办教师退休工龄的问题

现在民办教师一般不辞退。如果辞退了,肯定能教龄抵工龄,但是,如果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所以要看你被辞退的原因了。

❸ 民办教师可以办理退休吗

要确定你母亲任职开始的时间,当然不是说和时间有关,只是一种政策的适用
这种政策也不是退休政策,而是有关民办教师整顿的政策。
民办教师不是具有正式编制的教师,而是农村户口的教育工作者,本身的身份就是当时那个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整顿后,民师分了几个去向,有的辞职、有的上学、有的转正、还有的被辞退开除。
没有民师退休的说法,只有退养,但是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退养,退养标准也是很低的,而且现在全国早已解决完民办教师问题,所以现在退养也已经不现实了。

❹ 年底是否能解决原民师退养问题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委《关于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川人工〔1994〕16号)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加退休(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退休(含按国发〔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城镇民办教职工,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1998〕9号)文件规定增加相应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二、退养农村民办教师增加生活费?

1、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养(离岗或保留民师名额,下同)的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在其六月份的退养生活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国家补助生活费。?

2、1997年9月30日前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养的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在其九月份的退养生活费基础上,从199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国家补助生活费。? 3、已实行公民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方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对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养的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应分别按照上述1、2条的规定相应增加教育附加负担部分的生活费。?

三、今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休(退养)民办教师也按本通知的原则相应增加退休(退养)生活费。?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手续?

增加退休(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经县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❺ 关于离职的民办教师国家对他们的养老问题有说法吗

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才能领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❻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你家哪个县的,湖北吗? 能办,但问题是办哪种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 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 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 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 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 有关要求
(一) 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 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❼ 关于民办教师的工龄及养老保险的问题

民办教师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养老: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明确将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对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

❽ 原民办教师龄为什么退休时不算

民办教师教龄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仅限于被转为公办教师的,以及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不计算连续工龄。
教育部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80]教计字267号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❾ 我在一所民办学校连续工作13年,现已到了退休年龄(60岁),...有补偿金吗

你的问题是说,你在一所民办学校连续工作13年,现已到了退休年龄60岁有补偿金吗?对于这个问题国家有明文规定,只要达到了退休年龄,那么单位是不给你补偿的,但你可以带来交两年的社保就可以领到退休金了。

❿ 国家对继续任教的原民办教师达退休年龄有何说法

各地略有不同,请看山东: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2013年1月距离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不足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达到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当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时,若不足由本人补足,若有余额可发给本人。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成户转户并退地的人员)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1月起,按照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已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现尚未参保的,可选择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的由本人补足,有余额的发给本人。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七、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根据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户籍迁移到市外现仍在我市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八、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医疗补贴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已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二是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随养老待遇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死亡后,计入其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怎么处理
原民办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一次性定额补助以“集体补助”的名义计入其个人账户。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本息全额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有余额的,将余额本息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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