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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

发布时间:2021-03-11 13:32:57

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能否确认为供养遗属

一,《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版主要生活来源权,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二,供养遗属救济费由当地社会统筹部门发放。

② 退休职工病亡后其配偶的生活费问题

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根据当地规定发给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单位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失去供养条件是指:死亡,再婚,领取养老保险费,出国定居,判刑,等等)

③ 职工因病死亡(非因工),无生活来源父母补助金问题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现各地已调整),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④ 关于退休工人重病(癌症)死亡,其家属没有工作,是否也有抚恤金的问题.

既然抚恤金和丧葬费已经落实了,这方面我就不和你罗嗦了。下面主要和你说下遗属的困难补助申领问题。
山东省关于遗属困难补助。执行的是2009年12月的标准。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其中临沂市内三区每人每月达到320元,九县达到280元。别的地方就不和你罗嗦了。
如果死者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则遗属每月补助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如果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前两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后面这几项不适合你,因为你爹妈有子女)。
如果有多名遗属申请补助,则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退休金
所谓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子女未满16周岁的;
5、死者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回到你的问题,看有几个人能享受遗属补助的应该一目了然了吧。补助的标准也有了,自己打打小算盘罢,该争取的一定要争取!!!
节哀顺变!

补充:这个遗属补助资格与是不是重症死亡没有关系的.你爸没有工作,可看作是以你妈的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关键是看你妈去世时,你爸是不是已经达到60周岁了.或者看你爸是否还有劳动能力.如果未到60岁,而且还有劳动能力,是不够条件申领的.---不好意思啊,文件是这样解释的.

⑤ 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退休职工的配偶死亡(无工作)有什么待遇

不知道你问哪里的情况?各地规定不一样。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为准。
上海的话,要求供养关系建立得在退休前建立,此外,除了要求生活来源靠该职工(即无工作未参保),年龄上也有限制,比如男性满60周岁、女性得满50周岁;子女未满16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如果是该配偶确系该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去世后可领半个月的上年度市平工资。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及支出渠道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由所在省市规定,具体标准各异,支付渠道也不尽相同。如四川省广元市规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290元;是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135元;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5元,由所在企业支付,从2013年1月起执行。山东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前两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退休职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⑦ 江苏省在职职工病逝后对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的补偿怎么算

父母能否领取抚恤金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供养人”。以下提供苏州的规定供参考:

0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会员的直系亲属中其本人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会员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祖母、母、妻: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8周岁;会员子女、弟妹虽年满18周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中技、中专、职中)读书的;以及年龄已超过18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孙子、女:未满18周岁、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抚养人:会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供养条件的必须依靠会员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六)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因各地规定不同,建议你来常州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咨询,并要其出具具体的法律规定,将你姐父母的情况进行比较。

⑧ 老人八年前再婚,有退休金,现在有退休金的一方过世了,另一方没有生活来源可否

虽然有退休金的一方过世,另一方没有生活来源,但退休金另一方不可以继承和享受。如有困难可向社区申请享受低保。但是过世方的抚恤金另一方可以领取使用!

⑨ 老年丧偶,去世的一方有退休金,另一方没工作,会得到社会救助吗

会有一定的补助金。

1、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3、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9)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抚恤金

⑩ 职工死亡后其配偶遗孀无生活来源每月能领取生活费标准

各地标准不一样,以南平县为例: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10)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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