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组织离退休干部外出旅游
老年人出去旅游,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建议有条件最好带一名医护人员陪同,回至于如何组织,当然是答单位领导人征求相关退休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决定,一般风景秀丽,不建议爬山之类的风景区,最好在当地知名的旅游公司的指导下安排旅游计划。。。
② 退休职工旅游费如何报销
退休职工旅游费是不能报销的。另外,我想问下,你以前是什么单位的啊,旅游也能报销么?是公司组织的公费旅游么?
③ 离退休干部可以自费在国内旅游吗
离退休干部,是有人身自由的,在国内是可以随便地旅游。只有出国才会受到限制而已。
④ 退休了,什么旅游方式最好
房车旅行
去年十一月份在朋友圈里看到一个房车公司搞活动,我那个专朋友因为上班走属不开,我就当机立断付了定金,第二天向孩子的幼儿园请了假。
以每天一块钱的价格租了一台房车带着全家人,从重庆开到海南,然后环游海南,全程11天,可以算得上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了。
⑤ 退休人员旅游受到那些制约
退休人员旅游没有任何制约,如果一定要说制约的话,那就是自家的经济条件和自己的身体条件。
⑥ 如何组织一次退休职工旅行
你组织本单位一些退休老同志乘火车旅游,不巧遇上暴雨,导致前方铁轨塌陷,火车无法继续行驶,要修复至少需要一天时间,而此时有部分老同志由于连降暴雨而身体不适,这时你怎么办?
【参考答案】
(1)组织老同志出游,我会提前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对老同志的身体状况会进行调查了解,带上必备的药品,若有需要会安排医务人员随行。
老同志由于暴雨身体不适,有身体本来欠佳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心理不痛快,导致情绪烦躁。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我会询问老老同志的身体状况,讲明下面的活动安排,让老同志感到我是可信赖的,会安排好他们的出行,我还可以说写他们喜欢的话题舒缓其情绪。
(2)立即向领导汇报情况并请求指示,如果领导对情况的处理有具体的意见则按领导的指示处理。
(3)如果领导没有具体指示,我会和同事分工来安排老同志的日程:可以继续旅游的老同志由我来带队,继续下面的旅游日程;不能继续旅游的老同志,安排比较细心的同事迅速把他们转移到就近的旅馆或医院,妥善安顿,并随时保持联系,我会定时给老同志们打电话,询问情况。
(4)同时,与单位联系,请他们派人来照顾和接回住在医院和旅馆里的老同志。
(5)旅游前应对将要去的旅游城市的天气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告知旅行人员。对旅游中应注意的事项还需进一步全面掌握。这次旅游回来后,我要积极听取老同志的反馈意见,及时总结一下经验,以备下次组织活动能更好的开展。
⑦ 如题,活动内容是组织离退休人员旅游!!
既然是组织离退休人员旅游,就去一些景色优美的古镇吧。远离大城市的喧嚣,避免危险的活动项目,可以考虑去云南省。
⑧ 哪些城市适合老年人退休后边旅游边养生
云南丽江那边,风景优美,可以去丽江古城,比较出名的旅游区玩,那边空气也很好
⑨ 退休后想出去游玩,国内有哪些适合老年人旅游的地方
退休后想出去游玩,国内我觉得可以去山东的青岛,云南的丽江,杭州苏州等地,都是非常适合老年人旅游的地方,不仅风景非常的秀丽,而且生活步调也比较慢。
⑩ 离休干部旅游参观规定
正式说法叫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关于参观的规定: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其中就包括了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他们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地、就近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中指出: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以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文件规定:(1)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近就地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范围内进行。(2)跨省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一级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委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不宜超过30人(行政工作人员在内)。参观时间,每次15至20天左右。参观前须经体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参观的不要安排,以防止发生意外。(3)在参观过程中,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接受礼物,不接受宴请。陪同参观的工作人员,应当诚恳热情地为离休干部服务。(4)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5)参观经费,按现行差旅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关于旅游:1999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1999〕港办政字第0129号)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旅游。离、退休老干部个人申请因私自费去港澳地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审核手续。对因公赴港澳地区的团组和人员要严格审批,防止用公费变相出境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