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已经退休人员医保卡上的钱数是怎么增加的
有可能单位欠费!可以在当地社保网上查询呀。例如武汉市的http://www.wh12333.gov.cn/,武汉金保网,任何参保人,以身份证号在该网址首页“个人查询”处,输入身份证号,按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第12~17的密码,进入后,点“个人查询”—— 可以查询持卡人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余额情况、历史消费情况。
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Ⅱ 请问退休职工的医保卡当年没用完的医药费下一年可以继续使用吗
医保卡上的钱实际上就是个人医疗保险帐户资金,用来在定点药店刷卡买药或在定点医院刷卡支付门诊药费以及自负医疗费。年度内未用完资金自动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Ⅲ 社保卡医保账户余额已用完,即退休后,再看病,医保卡无钱了怎么办
再看病时,只需要承担自己需承担的部分药费,应报销部分不需要个人负担
Ⅳ 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怎么报销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如需看门诊的,需在个人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如需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根据病情需要由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出,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医疗机构划卡就医。
个人未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武汉退休职工当年医保卡金额用完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医保个人账户,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设立的,用于记录本人医疗保险筹资和偿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专用基金账户。
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
医保个人账户的全称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ndivial medical savings account),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个人医疗消费。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有的包括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启动资金;还有随着保险年限的增加而产生的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这里的个人帐户,就是医保个人账户。
Ⅳ 当年账户余额用完怎么办
当年账户余额用完,那么就进入了自负段。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三段式结算方式,即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
在每个职工医保年度(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内,个人门诊就医先使用医保卡里的当年个人账户(即账户段)。
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根据年龄的不同,自负段分别为45周岁以下为900元;45周岁(含)至退休为600元;退休以后为300元。在自负段内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要由个人按上述金额自负,但每次就医时仍要刷医保卡进行累计计算。
如果陈小姐超出部分在自负段范围内,即超出低于900元就需要个人自负。如果超出自负段即高于900元,则自负段累计完成后进入共负段,超出自负段900元部分则按照比例报销。
目前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共负段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共同支付,目前的支付标准为:在三级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5%,医保基金支付75%。
(5)武汉退休职工当年医保卡金额用完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账户余额分为两种:
第一种,借货记账法账户余额。它包括:
(1)资产类账户借方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会计科目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一本期贷方发生额=会计科目期末借方余颗。
(2)负、权益类胀户货方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会计科目期初货方余鞭十本期货方发生额一本期借方发生额=会计科目期末货方余额。
第二种:增减记账法账户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会计科目期初增方余额+本期增方发生额一本期域方发生额=会计科目期末增方余额。在采用增减记账法的情况下,会计科目的余额一般是增方余额,在个别条件下也出现减方余额,账户余额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1)每笔结余额。登记每笔经济业务。要求逐笔计算余额。
(2)每日结余额。账海记录要求日清日结时,应每日计算余额。
(3)每页结余额。某些账户不需逐笔、每日计算余额,应在账页记到最后一行时,计算其余额,以便过次页。
(4)定期结算余辆:在定制汇总记凭托和登记总的情况下,殊德余额要定期计算,以便进行账账核对。
(5)每月结余额,为简化结算,对某些账户可以到月末月结时计算余额。
Ⅵ 当年账户余额用完怎么办
当年账户余额用完,那么就进入了自负段。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实回行三段式结算方答式,即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
在每个职工医保年度(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内,个人门诊就医先使用医保卡里的当年个人账户(即账户段)。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根据年龄的不同,自负段分别为45周岁以下为900元;45周岁(含)至退休为600元;退休以后为300元。在自负段内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要由个人按上述金额自负,但每次就医时仍要刷医保卡进行累计计算。
如果陈小姐超出部分在自负段范围内,即超出低于900元就需要个人自负。如果超出自负段即高于900元,则自负段累计完成后进入共负段,超出自负段900元部分则按照比例报销。
目前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共负段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共同支付,目前的支付标准为:在三级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5%,医保基金支付75%;在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在职人员个人承担14%,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医保基金分别支付86%、92%;在其他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0%,医保基金支付80%。
Ⅶ 退休人员当年医保卡 里钱用完后,自费还需多少,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这个要看当地的规定,有的地方要求连续缴费25年有的要求15年,每个地方不一样,最好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Ⅷ 医保卡余额用完了怎么办
出院时由本人全额垫付。
以成都市为例,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
住院期间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出院时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8)武汉退休职工当年医保卡金额用完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参保人员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住院期间因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由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申领手续。
3、参保单位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经办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及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Ⅸ 退休工人医保卡里的2O000元钱2O20年年底用不完怎么办是不是全部退给本人
医保卡里的钱,是永远都不能退给个人的,因为他不是个人的工资。是国家发给个人的医疗费用。
Ⅹ 退休人员医保钱用完怎办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如需看门诊的,需在个人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如需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根据病情需要由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出,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医疗机构划卡就医。
个人未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10)武汉退休职工当年医保卡金额用完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